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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及方式

日期:2023-04-05 来源:| 作者:| 阅读:127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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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1)本院启动再审: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2)上级法院启动再审:亲自提审 or 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事由: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民诉法》第200条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⑦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⑧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⑨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违反自愿原则、合法原则的调解书。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提示:当事人分别向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

(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原则上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4)申请再审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①不停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②审查后的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定情形的,裁定驳回申请。

注意: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

3、检察机关启动再审

(1)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的法定情形

①对生效判决、裁定启动再审的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相同

②对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的事由: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的方式:抗诉+再审检察建议

①抗诉:“上抗下”模式

②再审检察建议:同级监督模式

(3)检察建议的类型梳理

①再审检察建议

②执行检察建议

③对人检察建议:各级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注意:抗诉VS检察建议

(4)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

当事人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①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②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5)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

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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