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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日期:2023-04-18 来源:再审申诉律师网 作者:再审申诉律师网 阅读:52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法办发〔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法〔2011〕160号),有效规范和统一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的制作。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了全面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的制作,结合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实际,特对《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作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本文书样式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在适用本文书样式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一、关于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列为“再审申请人”;各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的,均列为“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对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只列再审申请人。

(二)“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后的括号中按照“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或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或二审被上诉人)”列明当事人在一审、二审中的诉讼地位。

(三)当事人名称变化的,在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原名称。

(四)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自然人职业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应注明其国籍及所处地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五)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写为“住(具体地址)”;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与生效裁判或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写为“住(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现住(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地:(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

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区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区(具体地址)”;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县、市辖县级市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具体地址)”,不写所在地级市(地区);如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住址相同,应当分别写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

(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该公司(或厂、村委会等)董事长(或厂长、主任等职务)”。

(七)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为“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是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应当分别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与律师共同担任委托代理人的,实习律师写为“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写为“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受所在单位委托代为诉讼的,写为“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或厂、村委会等)工作人员(可写明职务)”。

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写为“委托代理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还应当在住址之后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八)诉讼地位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人姓名之间用冒号隔开。

(九)一方当事人死亡,其继承人明确表示参加诉讼的,列其继承人为当事人,但应在其后加括号注明其与原当事人的关系。

示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原××生物技术研究所)。住所地:××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区××路××号(李×之女,李×于××年××月××日死亡)。

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区××路××号,系李××之夫。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二、关于案件来源部分

(一)本部分在当事人全称后加括号注明简称。

(二)当事人简称应当保持一致,做到简明规范,体现当事人的特点。

(三)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应当在被申请人之后,按照其在一审、二审中的诉讼地位依次列明。

(四)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表述为“不服××人民法院(××××)××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示例:

再审申请人天成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阳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人民法院(或本院)(××××)××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如不服本院生效裁判,应表述为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关于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部分

(一)本部分首句表述为“×××(再审申请人的简称)申请再审称”,中间与具体事实和理由以冒号隔开。

(二)对于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应当进行总体概括,做到简洁、准确、全面,避免按照再审申请书罗列的具体事实和理由照抄。

(三)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有多个,且分为多级层次的,结构层次序数依次按照“(一)”、“1.”和“(1)”写明,应注意“(一)”和“(1)”之后不加顿号,结构层次序数中的阿拉伯数字右下用圆点,不用逗号或顿号;只有一级层次的,结构层次序数写为“(一)”、“(二)”、“(三)”;有两级层次的,写为“(一)”、“1.”;有三级层次的,写为“(一)”、“1.”、“(1)”。

(四)本部分应在结尾处写明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条、项的序号应用汉字注明,项的序号不加括号。

示例:

××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概括理由)。(二)本案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概括理由)。××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四、关于被申请人意见部分

(一)被申请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发表意见的,表述为“×××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被申请人的意见进行归纳。

(二)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或口头意见的,不作表述。

五、关于本院审查查明部分

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如在审查过程中查明了与申请再审事由相关的新的事实,可以在本部分写明,对于原审查明的事实不予表态。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变化的,应当在本部分写明。

六、关于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

本部分应针对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和理由逐一进行分析评判,避免漏审。

七、几点技术性要求

(一)为避免引起歧义,裁定书中不使用“原审”的表述,应当指出具体审级,如“一审法院”、“二审判决”。

(二)在裁定书中指代本院时,应当使用“本院”,不应使用“我院”的表述。在内部函中指代发函法院时,应当使用“我院”,不应使用“本院”的表述。

(三)当事人有简称的,在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和裁定书主文部分用当事人全称,裁定书其余部分均用简称指代该当事人,不使用“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等代称。出现次数很少的当事人不必使用简称。

(四)第一次引用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应写明全称并注明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此后使用该简称不加书名号。引用次数很少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不必使用简称。

(五)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应当用汉字注明条文序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引用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汉字的,用汉字注明条文序号,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的,用阿拉伯数字注明条文序号,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

(六)五位及五位以上的阿拉伯数字,数字应当连续写,数字中间不加空格或分节号,如123456元;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如100000元可以写作10万元。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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