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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抗诉再审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岀席法庭的规定

日期:2023-05-04 来源:| 作者:| 阅读:455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抗诉再审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岀席法庭的规定。

【条文理解】

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除向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启动再审程序外,人民检察院还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抗诉。人民法院在再审开庭前,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岀席法庭。

【条文适用】

一、检察人员出席法庭的人员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一般为审理抗诉再审案件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出的检察人员。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不代表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亦不影响原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二、检察人员的出庭任务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96条的规定,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是宣读抗诉书。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旨在表明抗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启动案件的再审。

二是对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权力,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在再审庭审中出示和说明其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时,岀庭检察人员应在宣读抗诉书后出示调查获取的材料,并对材料来源、证明目的、与本案关联性等进行说明。检察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说明其调查核实的证据,属于对其抗诉监督正当性依据的展示和说明,不应视为检察机关参加调查和质证。对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曾向立法机关建议规定“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提交法庭质证后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尽管《民事诉讼法》没有专门的条文对此加以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6条第2款“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规定,检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此意见在征求意见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亦无不同意见。因此,对检察机关出示的相关材料,如果要作为再审案件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应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质证。

三是在庭审结束时,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发表法律监督意见。这里所指的法律监督意见,是对提出抗诉案件发表的意见,主要是针对原审判决存在的错误和问题提出的意见。

四是对法庭审理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予以记录。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岀检察建议。对法庭审理过程中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进行监督进而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程序,制作《检察建议书》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因此,对检察机关出庭人员要求当庭发表庭审监督意见的,一般不予准许。但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庭审人员在庭审中对检察机关或者出庭检察人员有侮辱、诽谤、威胁等不当言论或者行为的,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建议法庭即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法庭依照规定予以处理,并在庭审结束后向检察长报告。

需要说明的是,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全程参加庭审。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检察人员宣读完毕抗诉书后,认为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的职责已履行完毕,向法庭申请退庭,经法庭准许后即可提前退庭。但2021年8月1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96条规定,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全程参加庭审,因此,岀庭检察人员不得提前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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