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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

日期:2023-11-19 来源:| 作者:| 阅读:11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三条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以本院名义制发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

条文释义:

法律文书是执法办案的重要载体,与民事诉讼监督的全过程密切相关,加强对执法办案的管理,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加强对法律文书的管条文释义。本条明确了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以本院名义制发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承担监督管理职责。

司法适用:

司法实践中,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可以按照《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的规定对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

关联规范:

《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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