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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院监督中被调查人协助调查义务和妨碍调查核实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23-12-03 来源:| 作者:| 阅读:6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一条   检察院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拒绝或者妨碍检察院调查核实的,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责令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察院监督中被调查人协助调查义务和妨碍调查核实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释义: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被调查人有义务协助和配合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核实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存或持有证据、了解相关案件事实的,应当将证据提交人民检察院或将了解的相关案件事实如实向人民检察院陈述,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供。如果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妨害调查核实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责令纠正。如果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妨害调查核实,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调查核实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根据监察法、《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等规定,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司法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0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犯罪嫌疑的,可以向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核实、妨害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有关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处理。”制定该条的主要考虑是:由于虚假诉讼具有隐蔽性强的特征,如果检察机关只审查案件卷宗,难以全面了解案情,因此,有必要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确保调取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有效监督虚假诉讼案件提供证据基础。在调查核实工作中,查询、调取、复印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或案外人以及委托鉴定等是三种常用的调查措施。由于前两项调查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配合,基于民事诉讼法第210条仅授权检察机关有权采取调查核实措施而未规定检察机关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予配合的处置措施,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的问题往往束手无策,导致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受阻。为解决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调查核实权缺乏刚性保障问题,实践中有意见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有权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核实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但也有意见认为,检察机关能否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在法理上是可以探讨的,但民事诉讼法第117条明确规定“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国家权力机关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在民事诉讼法未赋予检察机关相应权力之前,检察机关不得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为严惩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上述《意见》第20条第1款在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精神的前提下,对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刚性保障问题作出“有关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核实、妨害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有关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处理”规定,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民事强制措施建议权制度。探索该项制度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5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根据检察机关民事强制措施建议权制度设计的本意,该项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建议方式。基于民事检察监督是一项依法进行的司法活动,检察机关应当采用《检察建议书》而非公文函件方式向同级法院提出书面建议。第二,提出建议的衡量标准。《意见》规定检察机关针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核实、妨害民事诉讼的”可以提出建议。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提出证明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的相应证据,如执法记录仪拍摄的取证现场视频资料等,并在《检察建议书》中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缺乏“正当理由”情形进行说明。第三,法院立案部门收到此类《检察建议书》后进行立案登记并移送民事审判部门审查。法院民事审判部门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可通过适当方式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并依法作出决定。法院采纳检察建议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未采纳检察建议的,应当函告同级检察院并说明理由。第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此类案件中依法享有申辩、申请复议等诉讼权利和救济途径。

关联规范:

1.监察法第34条

2.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117条、第210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20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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