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律师网
 

抗诉 >> 监督研究

关于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认定依据不足情形的处理规定

日期:2023-11-22 来源:| 作者:| 阅读:1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三条   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认定依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认定依据不足情形的处理规定。

条文释义: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调查核实手段有限,缺乏刚性措施,仅靠自身未必都能查清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事实,因原规则使用“不存在或者不构成”表述不太妥当,本次修订改用“依据不足”表述。

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认定依据不足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司法适用:

对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认定依据不足的,由于案件不存在监督申请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终结审查决定,而不能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