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律师网
 

再审 >> 再审须知

第四巡回法庭行政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日期:2023-06-09 来源:| 作者:| 阅读:19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四巡回法庭行政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一、行政案件申请再审提出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

2.原一审、二审判决书、裁定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再审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同时提交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

4.再审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5.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6.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7.支持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8.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的,应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新证据,同时附有关新证据的说明、证据目录等。

9.当事人送达方式、送达地址确认书(可登录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下载)。

三、提交行政申请再审材料的几种途径

1.到第四巡回法庭诉讼服务大厅现场提交。

2.以邮寄的方式提交。

3.登录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网址:http/ssfw.court.gov.cn)提交立案申请,审核通过后会通知您邮寄或者现场提交相应材料。

邮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莲湖东路18号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50047。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