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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再审,如何启动再审程序?

日期:2023-06-28 来源:再审申诉律师网 作者:再审申诉律师网 阅读:23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诉讼中,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裁定,且已经生效了,如果这时候当事人发现判决、裁定在事实或适用法律上有错误,该怎么办呢?

再审,又是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再审的对象

(1)已经生效的判决。例外: 特别程序、非诉程序不适应再审;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2)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再审

(3)符合法定情形的调解书,调解书确有错误、调解书违背自愿或合法原则、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再审的启动

(一)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法院自查自纠,如果发生作出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法院自己启动再审程序。

(1)本院启动再审:各级法院院长认为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法院启动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

检察院启动再审的方式主要是抗诉和检察建议,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1)启动程序

1、最高检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起抗诉。

2、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判决、裁定,有法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检察院提起抗诉。

(2)启动再审的法定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

(1)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及调解,认为存在法定再审事由,在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再次审理的行为。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即一般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裁定执行。

(2)当事人申请检察院建议或抗诉

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该申请,作出提起或者不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决定。

总结

再审程序,是为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而存在的,并且符合权力制约与监督、权利救济等现代司法理念。通过再审,对那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实施诉讼补救措施,从而有效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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