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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巡回法庭刑事案件申诉须知

日期:2023-06-09 来源:| 作者:| 阅读:142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四巡回法庭刑事案件申诉须知

一、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刑事申诉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诉案件,须是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案件。

二、 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也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三、刑事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当首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被驳回后,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四、 刑事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1. 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 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五、 第四巡回法庭刑事申诉案件接谈范围

不服河南、安徽、湖北、山西四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或者再审裁判的刑事案件,由第四巡回法庭接谈。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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