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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主体及事由

日期:2023-06-27 来源:| 作者:| 阅读:3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刑事申诉主体——哪些人可以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具体来说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二、刑事申诉的法定理由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新的证据包括:

1、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3、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如:罪名适用错误、量刑依据错误等;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如:证据未经质证、需要回避的人员未回避、审判组织构成不合法、限制被告人陈述等等;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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