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概念是建立在听证制度本身和民事再审制度的基础上,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再审案件时,通知案件各方当事人到庭,听取当事人对有关申请再审事由、争议事实的说明和意见,通过举证、质证等程序,查明再审案件事实的一种审理方式。
就法律层面上来讲,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再审审查听证制度的适用问题,仅就民事再审申请的提出时限、提出方式、审查期限以及法定再审事由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在最高院2008年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中,也仅明确了迳行裁定、调卷审查和询问三种再审审查方式。此后,最高院在2009年《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以下简称《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中,首次确定了书面阅卷及询问当事人以外的又一种审查方式,即本文所述的听证程序。该意见明确了适用审查听证制度的具体情形,并做出简要的程序性规定。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听证审查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以合议庭的方式组织各方当事人充分参与、表达及辩论,有效避免了书面审查可能导致的不公正。通过听证,听取再审申请人的陈述并审查其提交的新证据,再经过被申请人的答辩、质证后,综合判断决定是否再审,对再审案件的实质审查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从司法公开的角度来看,相较于传统审查方式,听证审查程序是公开的审查,通过组织各方当事人参与,不仅仅实现了当事人迫切表达意愿的诉求,也增强了司法的公开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