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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日期:2023-03-14 来源:再审申诉律师网 作者:再审申诉律师网 阅读:928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结合。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五条 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

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 听证会参加人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参加人除听证员外,可以包括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

(一)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一般为三至七人。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依照有关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第三章 听证会程序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定听证方案,确定听证会参加人;

(二)在听证三日前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三)告知当事人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及听证员的姓名、身份;

(四)公开听证的,发布听证会公告。

第十一条 听证员确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听证员介绍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听证会一般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举行。有特殊情形的,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在其他场所举行。

听证会席位设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者办案组的主办检察官主持。

检察长或者业务机构负责人承办案件的,应当担任主持人。

第十四条 听证会开始前,人民检察院应当确认听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会的程序和纪律。

第十五条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二)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

(三)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

(四)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

(五)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

(六)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七)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第十八条 听证过程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

听证笔录由听证会主持人、承办检察官、听证会参加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应当归入案件卷宗。

第十九条 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媒体旁听。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听证会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录播。

公开听证直播、录播涉及的相关技术和工作规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听证的期间计入办案期限。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听证活动经费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参加不公开听证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办案秘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检发布检察听证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江苏陈某故意伤害案——

以听证促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7日晚,犯罪嫌疑人陈某来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某民营家具厂车间,与其同事被害人李某因工作原因发生争吵。陈某使用一块多层板朝李某腰部捅了一下,李某使用多层板回捅。随后双方使用多层板相互扔砸。其间,李某被陈某砸中面部,左侧上颌骨及左侧颧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10月28日,陈某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二)听证程序

2020年6月23日,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送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该案中发现,当事人双方系工友关系,平时关系良好。鉴于该案由民间纠纷引发,为彻底消除双方对立情绪,化解矛盾,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召开公开听证会。

一是认真做好听证准备。听证会召开之前,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制定详细听证方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3人担任听证员参与公开听证会,并提前向听证员介绍该案案情、需要听证问题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同时,确定犯罪嫌疑人陈某、被害人李某以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作为听证会参加人,为听证会召开做好充分准备。

二是公开听证规范进行。为彰显司法透明、推进司法公正,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依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设置规范》设置听证会席位,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对本次听证会进行互联网直播,当事人所在单位同事等社会公众观看直播。听证会由院领导主持,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事实和需要听证的问题,侦查人员与双方当事人相继发表了意见,听证员进行了充分提问与认真评议。

三是促进刑事和解。承办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陈某释法说理,同时建议被害人李某按照相关赔偿标准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陈某主动筹措赔偿款项,在检察机关见证下与李某签署和解协议。

听证员评议后发表意见,认为该案符合不起诉适用条件,可以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经审查,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采纳了听证员意见,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陈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不起诉处理。2020年7月20日,检察院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和相关理由告知听证员,该纠纷得以化解。

(三)典型意义

检察官在听证会召开前,制定听证方案,确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案件当事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以保障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经过检察官介绍案情、当事人说明情况、听证员提问评议、当事人最后陈述等听证程序,检察官从化解民间矛盾纠纷、修复受损社会关系角度出发,释法说理,把握刑事和解契机,化解了民间纠纷,消弭了信访风险,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二

浙江孙某刑事申诉案——

以听证化解积怨,推动息诉息访

(一)基本案情

2012年4月22日,王某在浙江省慈溪市某牛排馆约见网友申诉人孙某。其间,被王某丈夫俞某发现,当即发生争执,俞某纠集多人在牛排馆门口聚集。王某到门口向俞某解释无果,就打电话让孙某离开。孙某从二楼窗户向一楼攀爬过程中不慎坠地,导致颅脑重伤,被评定为二级伤残。

孙某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俞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2014年8月6日,慈溪市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经复议,维持不立案决定。孙某遂于同年8月26日向慈溪市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慈溪市检察院经审查于9月28日作出答复函,不支持立案监督申请。孙某不服,通过检察机关信访途径主张权利长达6年。其间,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孙某于2016年6月向慈溪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俞某负次要责任,承担孙某摔伤各项损失的20%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万余元。但孙某心中症结仍然未解开,先后几十次信访。

(二)听证程序

该案属于多年信访积案,慈溪市检察院按照有关要求将该案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6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厅局主要负责同志在慈溪市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会,并担任听证会主持人。

一是细致调查走访,认真准备听证会。最高检有关厅局主要负责同志带案下访,亲自参与矛盾化解,指导慈溪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下村镇走访,当面了解申诉人诉求,全面听取各方意见,为听证会的顺利召开打下良好基础。

二是以四级联播方式,形成公开听证示范。听证会通过浙江省检察院连线最高检,在全国四级检察机关进行网络直播。会场及听证设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布置。听证过程中的案件情况和听证问题说明、听证参加人提问、听证员评议等环节规范进行,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三是听取各方意见,澄清争议问题。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村镇基层群众等5人担任听证员,确定申诉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参加。相关参加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发表了意见,检察机关说明了申诉人孙某受伤与俞某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是听证员充分发表意见,促成申诉人解开心结。听证会上,5名听证员认真提问,经过评议程序后发表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监督的处理意见。申诉人孙某彻底解开心结,表示愿意息诉息访,回归正常生活,并当场提交息诉息访承诺书。

五是进行司法救助评议,解除申请人后顾之忧。因申诉人孙某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听证会设置专门议题讨论申诉人司法救助事项。承办检察官就司法救助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了说明,拟通过宁波市两级检察机关进行救助,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方案。2020年6月18日,慈溪市检察院作出国家司法救助决定,并将所作决定和相关理由及时告知听证员。

(三)典型意义

办理申诉信访案件,打开当事人心结、化解积怨至关重要。承办检察官在听证会召开前,当面了解当事人诉求,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做好各项准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所在村委会代表、公安机关承办人等人员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申诉人、公关机关案件承办人、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充分发表意见,全面展示案件事实和理由,消除各方疑虑,最终赢得了申诉人的理解支持,圆满化解了信访积案。同时,通过司法救助等方式解除申诉人后顾之忧,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三

安徽李某与姚某、牛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以听证解决疑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公信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月,牛某借案外人张某15万元。为保障张某债权实现,牛某和妻子姚某承诺,如未按期还款,他们的房屋由张某的朋友李某全权代理出售,并将授权委托书公证。后来,牛某未能及时向张某还款且失去联系。李某就在2013年5月将牛某和姚某的房屋以30万元价格出售给他人,并将售房款用于归还牛某和姚某购房所欠的按揭贷款以及偿还二人所欠张某借款。2013年5月,姚某委托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涉案房屋价格为47.89万元。2018年1月,牛某和姚某以李某存在重大过失为由,诉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请求李某返还房屋本金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低价出售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涉案房屋2013年的计税价格(房管局对涉案房屋的评估价格)为43.7万元,李某的出售价明显偏离正常交易价格、构成重大过失,判决其赔偿牛某、姚某13.7万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于2019年12月4日向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听证程序

该案案情较为疑难复杂,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定性、民事责任认定、赔偿方式和数额等方面争议较大,多次沟通无法达成和解。2020年5月14日,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是听证前充分准备,查明分歧事实。听证会召开前,检察机关综合评估了听证化解纠纷的必要性、可行性、纠纷解决的专业性等问题。一方面,该案申请人反映法院民事责任认定方面问题,被申请人反映申请人涉嫌“套路贷”犯罪问题,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争议较大,听证具有必要性。另一方面,尽管存在较大争议,但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较为理性,均希望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听证具有可行性。检察机关还向公证员、房屋评估所工作人员等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查清涉案房屋评估价值、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案件事实。

二是充分借助“外脑”,确保听证质量。听证会邀请院校专家、公安机关法制民警、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担任听证员,由承办检察官主持。经过当事人陈述、原案件承办人发表意见、听证员提问等程序后,主持人对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听证员评议后一致认为该案是民事纠纷,不涉及“套路贷”等刑事犯罪,双方当事人都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在判决时采用较低的计税价格,没有采用评估价格,事实上已经对双方责任进行了分配,判决结果合法合理。

三是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有效化解矛盾。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经认真审查,采纳了听证员评议意见。2020年5月20日,该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告知双方当事人和听证员。通过听证,双方当事人对各自责任有了更加准确的认识,都接受了监督结果。

(三)典型意义

当事人就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向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监督申请的案件,经常涉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民刑责任交叉等疑难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全面考量案件的争议焦点、评估听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听证会,解决专业疑难问题。通过听证,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换位思考,重视“法理情”,从当事人的感受出发想问题、抓办案,让当事人理解有关裁判,认清责任划分依据,维护司法公正公信。

案例四

吉林李某等3人与某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等单位行政争议监督案——

以听证查清事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9日,李某等3人经营的某机械厂厂房因属于违法建筑,被吉林省白城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和城市管理执法局强制拆迁。白城市政府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执行时也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厂房内机械设备也未予返还。此后,李某等3人一直通过信访途径主张权利。2018年10月16日,李某等3人向白城市洮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白城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和城市管理执法局赔偿其机械设备及停产停业损失共计303万元。法院认为,李某等3人在2014年5月被强制拆迁后,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至提起行政诉讼已达4年之久,已经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6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遂裁定不予立案。

李某等3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1月30日,吉林省白城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裁定。李某等3人不服法院二审裁定,申请再审。2019年5月30日,吉林省高级法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人诉权或起诉期限的情况下,李某等3人在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年内没有行使诉权,已超过起诉期限,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李某等3人认为该案属不动产案件,应适用最长20年的起诉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不当,于2019年9月20日向吉林省白城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听证程序

鉴于该案申请人的诉求始终没有进入法院实体审理,且申请人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白城市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7日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会,确定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法院工作人员等作为参加人,并邀请法律专家担任听证员。听证会经过检察官介绍案情、当事人说明情况、听证员提问、评议、发表意见等环节,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是申请人诉求得到充分表达,消除不满抵触情绪。听证会上,检察机关让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发表意见,通过说明情况、提问答问,使得申请人多年诉求得以倾诉,情感得以宣泄。检察机关也了解了申请人的真实想法,找到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突破口。

二是及时发现关键性材料,解决案件争议问题。听证会上,白城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出示了2014年11月该中心与李某等3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书》,证明该中心已经给付包括机械设备在内的各项损失共39.3万余元。这份之前一直没有出示的关键性材料在听证会上有了展示机会,成为准确查明案情、解决争议问题的突破口。

三是听证员充分发表意见,促成申请人息诉罢访。听证会上,听证员通过提问、评议、发表意见,进行释法说理。申请人充分认识到《补充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与法院裁判的正确性,表示息诉服判。同时,为了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申请人与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之间进行协调,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该中心同意申请人自行取回机械设备。

经审查,白城市检察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案不是“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不能适用关于不动产的起诉期限的规定,李某等3人申请监督的理由不成立,在2019年12月7日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并及时将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三)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等原因引起的无法立案现象较为常见,由于当事人诉求无法进入法院实体审理程序,息诉服判难度很大。特别是行政申诉案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普通群众往往认为与行政机关无法平等对话,难以打开心结。检察听证为双方当事人搭建了一个面对面平等对话和相互沟通的平台。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代理律师、听证员等听证会参加人充分发表意见,检察官释法说理,发现了关键性材料,促进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案例五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督促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履职案——

以听证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残疾人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辖区内部分盲道被损坏、违法占用,导致视力残疾人士出行不便,社会公益严重损害,遂将该案件线索层报广东省检察院审批立案。立案后,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相关街镇政府等12家行政单位可能未履行对辖区内盲道建设、养护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听证程序

为解决盲道所牵涉的多个行政单位职能交叉、责任交叉等问题,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公开听证会,将听取意见、诉前磋商、检务公开、督促履职加以融合,消除身份隔阂,聚焦难点问题,在有效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一是搭建听证平台,发挥听证员作用。根据该案特点,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确定涉案12家相关行政单位参加公开听证会,邀请包括建筑学专家、行政法学教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4名听证员参会,并邀请市区两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旁听。听证会上,经过提问程序,建筑学专家对于建筑规划问题发表了意见,行政法学教授对于相关行政单位是否履职说明了情况,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案件如何处理发表了意见。

二是规范听证程序,合力推进社会治理。听证会通过检察官介绍案情、行政单位就盲道整治问题说明情况、听证员发表意见等程序,充分保障了行政单位的表达权,使其心平气和接受监督。听证会上,专家学者、行政执法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协同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构建盲道保护长效机制、排查辖区其他无障碍设施运维状况等问题发表了意见。检察机关与听证会参加人探讨了符合地区实际的盲道整改措施,为作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奠定了基础,对后续盲道修复整改提供了有效指引。

三是邀请相关利益方和媒体旁听,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听证会邀请了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人员和新闻媒体旁听。残疾人联合会表示全力支持检察机关对盲道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希望更多无障碍设施问题能得到重视和解决。当地主流媒体进行了采访报道,肯定了检察机关的工作。

经审查,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认为,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12家行政单位未正确履行各自承担的监管职责,遂向上述行政单位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并及时将所作决定和相关理由告知听证员。截至2020年7月20日,12家行政单位均已整改并回复,第三方评估显示整治效果良好,盲道障碍基本排除。

(三)典型意义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依法行政是其核心。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为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解决多个单位的职能与责任交叉问题,组织召开相关领域专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关单位及公共利益被侵害的相关主体代表等多方参与的公开听证会,充分调查核实情况,广泛听取意见,深入释法说理,将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助推行政机关解决特殊群体权益保护问题,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就新闻发布会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1、什么是检察听证?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中邀请的听证员以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等其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活动。

2、检察听证案件已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

最高检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目前,检察听证案件已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北京、安徽等地已实现了检察听证工作三级院全覆盖,一些地方还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就是想将这项工作的成熟经验尽快在全国推开,让检察听证成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落实司法为民、提升检察公信的有力抓手,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3、为什么要开展检察听证?

最高检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在发布会上介绍,开展检察听证,

一是为了更好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开展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有效途径,可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体现了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赢公信的理念,是检察机关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的积极探索。

二是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往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案件时,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而听证这种方式,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听取各方意见,既包括各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也包括相关办案人员的意见,尤其是听证员独立发表的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能够帮助检察机关更加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三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一方面,听证有利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真正赢得人们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听证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消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解开当事人心结,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4、最高检对13件案件组织听证会

万春在发布会上介绍,今年1月至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13件案件组织了听证会,地方三级检察院对16354件案件组织了听证会。其中,基层检察院14359件,占87.8%;省级检察院、市级检察院1995件,占12.2%。

在组织的听证会中,公开听证13970件,占85.4%,主要集中在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

不公开听证2384件,占14.6%,主要集中在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1月至9月,地方三级检察院共邀请听证员36850人次参加听证会,其中包括人大代表8917人次,占24.2%;政协委员6376人次,占17.3%。多数听证员同意检察机关初步处理意见的12858件,占听证案件总数的78.6%。

5、多地已实现检察听证工作三级院全覆盖

云南、山东、贵州、上海、江苏等地开展检察听证的案件数居全国前列。北京、天津、上海、安徽、福建、重庆、贵州、宁夏等地已实现检察听证工作三级检察院全覆盖。其中,安徽在今年6月就已实现三级检察院“四大检察”全覆盖。

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盛大友在答问时介绍,安徽已经做到了“各级检察院、各业务条线听证”的全覆盖。一是注重省市检察院和各级检察长的示范引领;二是注重公开听证的规范化;三是注重听证效果的优质化。安徽省825件公开听证案中,涉及民营经济的占到了五分之一。

6、建立中国检察听证网便于群众监督参与

万春介绍,疫情期间,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贵州等地检察机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开展在线“云听证”,开发完善听证小程序,推进听证工作。为方便人民群众对检察听证工作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最高检专门建立了中国检察听证网,网址是:jctz.12309.gov.cn,并于今年6月9日完成首播。目前,江苏、浙江、山东、内蒙古、四川等5个省、自治区已进行了34个案件的检察听证网络直播,观看直播18000多人次。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通过专题讲座、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现场观摩等形式,对检察官进行培训指导,更新司法办案理念,提升检察官办案能力;完善设施,加强检察听证室和听证网建设,便利公众参与;坚持“应听尽听”,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带头示范,做到全国检察机关听证审查工作全覆盖。

7、检察机关可以依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

万春介绍,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听证”借用了行政法规定的“听证”称谓,两者在功能定位、启动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

行政听证是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一种方式,一般是行政机关应当事人请求被动进行的。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一种方式,是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相关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落实司法公开要求,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意见的活动。检察机关组织听证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进行。

检察听证和行政听证也有共同点,都体现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审慎作出处理决定的理念。

8、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检察听证规定》对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作了界定。

公开听证的案件一般是诉讼程序终结的案件,包括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公益诉讼案件虽然不属于诉讼程序终结案件,但因为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为了让公众更好的了解案件办理情况,一般也公开听证。

不公开听证的案件一般是尚处于侦查阶段的案件,包括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等。不公开听证主要是为了防止对案件侦办带来影响。如果案件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听证会一般也不公开举行。

最高检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在介绍《检察听证规定》主要内容时表示,两者区别在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

9、担任听证员的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此外,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不得担任听证员的情形,比如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以及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10、听证员的意见是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万春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在听证会上,听证员有其独立的地位,既不同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也不同于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听证员受检察机关的邀请参加听证会,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可以保证其意见的中立和客观。

关于听证员意见的效力,《检察听证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检察官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这样既尊重了听证员的意见,又可以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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