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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案例专栏简介

申诉案例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日期:2023-02-13 点击:40次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张文中与陈某某、田某某共谋,并利用陈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将陈某某所在泰康公司4 000万元资金转至卡斯特投资咨询中心股票交易账户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原判认定张文中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原判认定张文中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2018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张文中、张伟春、物美集团无罪,原审判决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 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
    日期:2023-02-13 点击:47次

    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指令再审,表明人民法院对公民权利的积极保护,并通过案件审理推动了相关法规的修订,2016年9月14日国家粮食局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本案对破解地方粮食流通体制障碍,鼓励农民等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粮食,推动解决一些地方粮食连年增产背景下农民“卖粮难”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利益和市场稳定,依法服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 刑事申诉案例之赛格集团有限公司申诉案
    日期:2023-02-08 点击:50次

    刑事申诉案例之赛格集团有限公司申诉案深圳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高检院交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2017年11月8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经检委会审议认为,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构成职务侵占罪、吕小青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责令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撤销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对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吕小青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由海口市检察人民院对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吕小青提起公诉。

  • 刑事申诉案例之长康实业有限公司申诉案
    日期:2023-02-08 点击:40次

    刑事申诉案例之长康实业有限公司申诉案申诉人长康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经复查,认定被告人彭玉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约16350件,非法经营额约70350元,依法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决定,撤销原办案单位对被告人彭玉强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指令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起公诉。2017年7月27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彭玉强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刑事申诉案例之月亮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诉案
    日期:2023-02-08 点击:39次

    刑事申诉案例之月亮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诉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陈启熬构成职务侵占罪,决定对陈启熬不起诉。广州市月亮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服,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刑事申诉案例之赵守帅申诉案
    日期:2023-02-08 点击:50次

    刑事申诉案例之赵守帅申诉案赵守帅与永昌农牧机械总公司不服提出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据此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3月8日裁定撤销原审刑事判决,发回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典型案例丨邓某某刑事申诉案
    日期:2023-02-08 点击:43次

    典型案例丨邓某某刑事申诉案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件后,及时召开听证会,让当事人参与其中,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起到了化解矛盾的效果。同时,又充分发挥了社会人士的积极作用,从不同角度为检察机关提供意见,检察机关参考评议意见,依法补充调查,收集、固定证据,排除合理怀疑,使犯罪嫌疑人依法得到惩处,有效地维护了申诉人合法权益。

  • 董某娟刑事申诉简易公开听证案(检例第161号)
    日期:2023-02-08 点击:44次

    董某娟刑事申诉简易公开听证案(检例第161号)检察机关办理申诉人走访申诉的案件,可以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申诉案件办理场所举行简易公开听证,由检察官和听证员现场解答申诉人关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疑问。心理咨询师可以作为听证员或者辅助人员,参与检察听证,有针对性地给予申诉人专业化的心理疏导,纾解其心结,增强释法说理效果,促进矛盾化解、案结事了。

  • 董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检例第160号)
    日期:2023-02-08 点击:35次

    董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检例第160号)检察机关办理因民间矛盾、邻里纠纷等引发的复杂、疑难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举行检察听证,消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误会和积怨,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解。对于刑事申诉案件反映出的社会治理不完善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能动履职,推动主管部门予以完善。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检察听证,就有效化解矛盾、妥善处理案件等提出意见建议,促进综合治理。

  • 吴某某、杨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检例第159号)
    日期:2023-02-08 点击:38次

    吴某某、杨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检例第159号)对于因司法机关依法改变原处理决定,但未对当事人释法说理引起刑事申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做好释法说理,必要时组织检察听证,弥补原案办理中的缺陷,促进案结事了。要认真做好检察听证前的准备工作。出现申诉人不信任、不配合等抵触情形的,要做好情绪疏导工作,必要时争取当地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共同解开“心结”,确保听证顺利举行。办案过程中发现申诉人因案致困,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给予救助帮扶。对于反向审视发现的原案办理中履职不到位或者不规范司法等问题,应当促使相关检察机关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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