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不缺席,申诉我在线 !大家好,我是孙超律师,欢迎关注老孙聊再审。
债权人接受公司担保时未要求出具公司决议的法律后果案号:(2014)民申字第1876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来源:见《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2014年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综述》
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应当对“没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981号
烂尾楼不能交付和确权,法院不能判决归买方所有再审申请人刘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刘某乙、江门市某房地产经营部(以下简称房地产经营部)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1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371号民事裁定(2021年6月10日)
基于后让与担保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调解解除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0民再20号民事裁定(2017年12月25日)
经检察院抗诉,再审判决改了一个词、删了四个字……这份再审判决,在崔某和许多人的眼中好像与原审判决没太大区别,还款数额与原审判决完全相同,检察机关的监督似乎是多此一举。但记者注意到,再审判决书的表述中删去了“借款本金”4个字,原审判决中的“偿还”也改为了“返还”。
再审申请人郭某伟因与被申请人广西鸿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桂民终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东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东红的再审申请。
最高法院最新再审:“背靠背”条款所附发包人付款条件已经不可能成就的,承包人应当向转包人支付工程款
再审申请人董某因与被申请人云南韵某公司(以下简称韵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3)云民终18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