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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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申请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当事人不服执行监督裁定的救济途径事人对执行法院适用执行监督程序作出的执行裁定不服的,可向执行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执行信访与执行异议、复议、监督程序如何衔接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的办理,应当遵照“诉访分离”原则。如果能够通过《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救济,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审查;如果已经穷尽法律救济程序以及本意见所规定的执行监督程序,仍然反复申诉、缠访闹访,可以依法终结信访。如果属于审判程序、国家赔偿程序处理范畴,告知通过相应程序寻求救济。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常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执行标的流拍后,当事人主张评估报告程序违法、结论错误的,应当适用何种程序救济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执行法院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