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申请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宋某某与临汾市某铸造厂、杜某某、刘某某执行监督案2023-17-5-203-032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最高法执监59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02.23
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参考案例:丁公司与赵某等执行监督案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最高法执监596号案中认为,在被执行人系单位的情况下,对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相关行为。即使股东会已解除法定代表人资格,其已不再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但工商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若未完成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则仍应认定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法院不应解除其限制消费令!
聊聊执行程序的内部监督和检察监督
彭某与张某执行监督案——“带租拍卖”中租金归属的确认
执行没收财产判项时被执行人配偶提出异议的处理规则——付某某执行监督案
抵押权不动产上是否存在租赁权负担的审查认定标准——刘某诉浙江某铜业有限公司、郑某满、黄某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外人对由当事人受让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限的认定——李某霖诉西藏某信托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王岩岩诉徐意君、北京市金陛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