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律师网
 

执行监督

义务人在履行仲裁调解书中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承担违约责任,不应在执行程序中作出判断——贵州某房地产公司与贵州某配电公司仲裁调解书执行监督案

日期:2025-09-2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参考案例:义务人在履行仲裁调解书中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承担违约责任,不应在执行程序中作出判断——贵州某房地产公司与贵州某配电公司仲裁调解书执行监督案

【裁判要旨】:义务人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约定的给付义务后,权利人以义务人迟延履行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调解书中约定的“被申请人违约”情形下给付违约金责任的,执行前必须先明确义务人是否构成违约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在被申请人提出其具有不可抗力、仅存在瑕疵履行而非根本违约等免责事由予以抗辩的情况下,该违约责任是否成立不同于简单的事实判断,而属于双方在履行生效仲裁调解书过程中产生的新的实体争议,应由当事人通过重新仲裁或另行起诉的方式解决,而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作出判断。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执监84号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