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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再审专栏简介

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证人证言是否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日期:2023-07-29 点击:47次

    证人证言是否属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再审申请人凯里市格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格兰公司)、凯里市博南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博南中学)因与被申请人凯里市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1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如何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民商事案件再审
    日期:2023-07-28 点击:40次

    如何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民商事案件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再审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再审对文件要求较高,各地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的文件要求不一致。律师不能凭传统经验办事,必须借鉴实际操办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业务的律师的最新经验,方能少走弯路。六大巡回法庭的设立,对律师代理再审案件业务产生了重要影响。

  • 最高院法官审判实务中民事再审的12个误区!
    日期:2023-07-28 点击:30次

    最高院法官审判实务中民事再审的12个误区!再审程序是针对不当或错误生效裁判的再救济制度,为废弃生效裁判既判力、执行力、形成力等一系列拘束效力的法定途径,属诉讼法意义上的形成之诉,在我国民诉法中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于实务而言,不必过于纠缠称谓差异,而在于将该理念渗入具体操作规范,以解疑难问题或纠正不当认识。

  • 当事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请求解除对案涉财产保全措施的,不属于该案审理范围
    日期:2023-07-28 点击:48次

    当事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请求解除对案涉财产保全措施的,不属于该案审理范围再审申请人云南滇资生物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梅,一审第三人临沧临翔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沧临翔沪农商行)、临沧凌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丰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终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12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 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实际发生时是否即可产生合同自动解除的法律效果
    日期:2023-07-28 点击:26次

    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实际发生时是否即可产生合同自动解除的法律效果再审申请人信息产业部电子综合勘察研究院(以下简称电勘院)因与被申请人西安清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河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终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外签订协议是否属于有权代表?
    日期:2023-07-28 点击:57次

    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外签订协议是否属于有权代表?上海新某公司、明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2018)最高法民再361号。

  • 对合同约定不明争议的处理
    日期:2023-07-27 点击:46次

    对合同约定不明争议的处理,合同约定不明,当事人也未根据情况变化对合同履行条件进一步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合同签订的背景、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合同文义表述等因素,遵循科学的合同解释规则,从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角度选择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解释。

  •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日期:2023-07-25 点击:216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经审查,虽不属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4项、第5项或者第9项裁定再审的情形,但为作好受理破产申请后的衔接工作,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 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再审申请
    日期:2023-07-24 点击:52次

    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再审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2款及第199条的规定,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本案中,第三人虽参加了原一、二审诉讼,但其并非案涉合同主体,原审亦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其无权对本案申请再审。

  • 原告在同一案件提出两个相互矛盾的诉讼请求,系“预备合并之诉”,法院不应以诉请不明为由不立案或驳回起诉
    日期:2023-07-23 点击:50次

    原告在同一案件提出两个相互矛盾的诉讼请求,系“预备合并之诉”,法院不应以诉请不明为由不立案或驳回起诉再审申请人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以下简称八一农场)因与被申请人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泥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金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昌市国资委)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终6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以(2019)最高法民申50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由主审法官王东敏担任审判长,由主审法官丁广宇、主审法官陈纪忠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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