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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监督结果进行审查的规定

日期:2023-11-16 来源:| 作者:| 阅读:9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提出监督意见的检察院应当对处理结果进行审查,并填写《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处理结果审查登记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监督结果进行审查的规定。

条文释义:

填写《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处理结果审查登记表》的目的在于关注人民法院是否采纳监督意见,是否通过再审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纠正错误。同时,也督促检察办案人员及时了解监督结果,评估监督质效。如果存在本规则第124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跟进监督。

司法适用:

本条规定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既包括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也包括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对执行活动监督的案件。

关联规范: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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