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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 >> 监督流程

提出监督申请后,检察院如何处理

日期:2023-04-12 来源:| 作者:| 阅读:41次 [字体: ] 背景色:        

1、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作出受理决定。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需要通知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将《受理通知书》和监督申请书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监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

2、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3、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4、不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不撤回监督申请的,可以决定不予受理。应当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监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检察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1)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

2)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3)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4)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中止审查的,应当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

1)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或者已经纠正违法行为的;

2)申请人撤回监督申请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

4)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

5)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6)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的案件,经审查不需要采取监督措施的;

7)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终结审查的,应当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需要通知当事人的,发送当事人。

7、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提请抗诉;

3)提出抗诉;

4)提出检察建议;

5)终结审查;

6)不支持监督申请。控告检察部门受理的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将案件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控告检察部门。

8、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9、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在决定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10、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1)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2)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3)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4)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5)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6)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7)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8)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9)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10)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11)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12)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13)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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