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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期限、程序、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日期:2023-11-20 来源:| 作者:| 阅读:13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期限、程序、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条文释义: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顺应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在强化法律监督的同时,不断从体制和机制上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2012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使案件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也推动了各地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开展。201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办案部门等在流程监控中的分工配合。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案全过程置于统一、实时、动态的监督管理之下,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司法适用:

本条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管理进行了总体性概括,对管理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进行了列举式说明,为实践中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管理提供了依据。

关联规范:

1.《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5条

2.《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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