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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监督听证秩序的规定

日期:2023-12-07 来源:| 作者:| 阅读:1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七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席的,不影响听证程序的进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监督听证秩序的规定。

条文释义:

当事人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参加听证的通知后,应当根据告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听证,并遵守听证的秩序要求。如任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席,视为其对听证权利的放弃,不影响听证程序的继续进行。这是因为,人民检察院组织听证的主要目的是全面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在一方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席的情况下,仍然有必要继续听取其他当事人的意见,缺席或者中途退席的当事人,由于其自己放弃权利,并不影响人民检察院根据其他意见、证据材料作出结论。

关联规范: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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