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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事务操作

日期:2023-09-26 来源:| 作者:| 阅读:2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事务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但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众所周知,一个案件启动再审程序是很困难的,在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很少人会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程序。笔者结合最近代理的两起民事案件、一起行政案件的监督申请程序,梳理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程序的实务操作指南。

一、主要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高检发释字〔2021〕1号

二、提请检察院监督申请的前提条件

在向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申请前,请仔细学习《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章的内容,该部分内容详细规定了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案件范围。在此重点提示:被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三、案件级别管辖问题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对于被高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民事案件,很多人对向哪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拿不准。笔者举个例子说明:一个民事案件经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当事人仍然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最终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当事人如想向检察院提起监督申请,应该是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

那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裁定能否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八条前段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应当提出抗诉。该规定的理由在于,裁定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程序事项进行处理后使用的文书,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因此,没有既判力,一般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例外是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由于其效果涉及当事人的基本诉权,故有必要特别保护。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

四、监督申请程序立案所需文件

笔者代理过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而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案件,笔者梳理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所需提交的案件材料大致如下:

《监督申请书》(其他当事人数+一份);

一审、二审、再审文书复印件各一份;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一份;

委托手续一份(如有);

一审、二审的开庭笔录、证据一份。

以上材料,大部分检察院立案时均要求提供。但笔者建议立案前还是提前拨打12309致电咨询立案所需材料。另外,大部分检察院都支持邮寄立案,但有的检察院对于快递有要求,还是建议大家提前咨询好。

五、监督申请书格式

立案的程序问题好解决,立案后的程序也是在检察院主导下进行,没什么大的问题,关键在于立案必须提交的《监督申请书》如何书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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