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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掩错误案件不如早下决心纠正

日期:2023-04-27 来源:| 作者:| 阅读:29次 [字体: ] 背景色:        

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 : 遮掩错误案件不如早下决心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2009年12月3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经验交流视频会上说 :

要坚持严格依法纠错。维护“既判力”必须以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权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为前提;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以“公正合法”为基础;维护法院形象,必须以确无错误为条件。

在审判监督工作中,有必要坚持严格依法纠错,确保纠错的有效性和正确性。

依法纠错理念,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党的工作原则在司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依法纠错即是说只要依法应当纠正,纠正得越彻底、越及时越好。要坚持“当纠则纠”的思想,摒弃“能维则维”的观念。一些错误案件转来转去,对其中的错误遮遮掩掩,但最终还是改了,与其如此,不如早下决心予以纠正。坚持严格依法纠错,就是对那些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必须裁定进入再审,对确实侵害了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生效裁判,要坚决予以纠正。

要对法律负责,不可因为不公正的判决而使法律发生扭曲或失去正义的光芒;要对个人负责,不可留下错案记录和不公正的言行而为后人诟病;要对同事负责,不可听任小错铸成大错而损害其形象;要对当事人负责,不可无视其身陷水深火热而见难不救;要对法院负责,不可因为自己不公正的裁判而使其权威受损;要对自己的历史负责,不可因为徇情枉法或草率疏忽错误裁判而留下不光彩的记录。不能因为人情关系而妨碍纠错;不能因为怕得罪人或照顾面子或关系而消极纠错;不能因为害怕改判后善后工作难做而拖延纠错;不能因为片面强调维护“既判力”和司法权威而拒绝纠错;不能因为个人或单位的得失而抵制纠错;不能因为考核评比或政绩而疏于纠错;不能因为个人“面子”而“将错就错”。经验告诉我们,坚持错误,小错就会变成大错;文过饰非,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错莫大焉。必须明确,维护“既判力”必须以对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权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为前提;维护司法权威必须以“公正合法”为基础;维护法院形象,必须以确无错误为条件。

坚持严格依法纠错,同时还意味着决不能随意纠错或违法纠错,决不能因为迁就缠访、闹访而创设不良先例;不能因为人情、关系而“小题大做”;不能因为外界干扰的压力而违心改判;更不能因为利益驱动而“没错找错”。

到底什么是冤案,假案,错案?

——近几年来,我国司法中频频出现冤假错案,这些冤假错案的处理大部分难尽人意,特别是在纠错和问责的过程中,相关人员相互推诿,企图推脱责任。习惯上,人们将冤案、假案和错案笼统地称为冤假错案。那么,到底什么是冤案、假案、错案?

一般说来冤假错案这个概念,泛指那些“脱离事实根据,偏离法律准绳,对公民进行错误的刑事追究,致使公民合法权益受到司法侵害的案件”。这种将所有“致使公民合法权益受到司法侵害的案件”都归结为冤假错案一类的定义方式,实际上定义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冤案”。而“冤假错案”这一概念,从字面上不难理解,它本属于“冤案”、“假案”和“错案”的合称,久而久之,便成为我们通常所说的“冤案”的代名词。

因此,所谓的“冤假错案”,是一种较为笼统并且高度概括的概念,实际上包含了“冤案”、“假案”和“错案”这三类不尽相同的案件,泛指那些对案件的事实认定错误,或者对案件的性质判断发生错误,或者政策运用和法律适用错误,最终对当事人做出错误处理的各种各样的冤案、假案和错案。

何为“冤”?辞海中有三种解释:一是指一种不舒展、曲缩的状态;二是指无罪而受罚的冤屈、枉曲;三是指内心仇恨、压抑的怨气。由此,“冤”的含义,不仅是指被告人无罪而受罚的枉曲,也包括被冤者受到不公正待遇而积压于内心的不平之气。因此,所谓“冤案”,是指被认定有罪的基本事实与基本证据存在且真实,但由于司法机关工作失误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被错误追诉,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嫌疑人没有被追诉,而使得人身或财产受损的受害者无处伸冤雪恨的案件。简单的说,“冤案”就是无罪判有罪或者有罪判无罪,受害者无处伸冤的刑事案件,而主动替人顶罪或者其他被告人承担主要责任的错案不在此列。从正义的视角看,冤案是由于不正当或者不正义的行为而导致无辜者遭受不公正待遇的案件。这里的无辜者不仅包括由于“司法者以无为有,判而成案”造成冤案被诬陷判罪的受害人,也包括以有为无,奸徒漏网,受害者无处雪恨的情形下人身或财物受损的受害人。这种概念的界定与一般意义上错案追究制度中的“错案”的概念完全不同。那么与此相应,所谓“平冤”,即指冤抑得以平反,正义得以伸张,利益配置恢复到正常社会人们普遍承认或接受的状态。

冤案、假案和错案之间的关系

一般说来,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我们把“错案”这个概念理解为包括“冤案”和“假案”的一个宽泛的概念,所有的“冤案”和“假案”某种意义上都是“错案”,并习惯地被称为“冤假错案”。因此,这使得很多人把冤案、假案和错案混为一谈,冤案、假案即是错案,将三者完全等同起来,或是完全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区别。诚然,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区别。

对于那些无罪判有罪的无辜获罪者而言,无论是错案还是假案,皆因其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而获罪,所以都是冤案。而对于责任主体而言,即司法人员,冤案和假案都是错案。有学者将冤案、假案、错案之间的关系用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的主观状态加以说明:如果错案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观工作失误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被告人纯属冤枉,则这起错案当属冤案;反之,若错案是有关人员故意制造,被告人被错误追究的,则这起错案当属假案。

由此可见,有关被告人被错误地追究是属于冤案还是假案,关键在于是司法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造成的,还是有关人员故意制造、策划的。这样解释冤案、假案和错案的关系,仔细斟酌并不合理。如果被告人确实有犯罪行为,但对他适用法律错误以致轻罪重判,将这种情形称为错案比称为冤案更为合适,毕竟错案与冤案不能简单地等同起来。而假案是人为地捏造犯罪事实,明知被告人是无罪的仍对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假案的制造者清楚自己行为的性质,即在制造冤案。因此假案是冤案,而错案不是冤案。这样解释冤假错案之间的关系是没有全面的理解分析错案的概念而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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