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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熊某某、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虚假诉讼裁判结果监督案

日期:2023-09-08 来源:| 作者:| 阅读:5次 [字体: ] 背景色:        

熊某某、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虚假诉讼裁判结果监督案

(川检例第24号)

【关键词】

虚假诉讼罪 生效调解书 再审检察建议

【要旨】

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提起诉讼,骗取法院调解书,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强化协作联动,合力查清当事人合谋制造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在打击虚假诉讼犯罪的同时依法对虚假民事调解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实现对虚假诉讼的全方位监督。

【基本案情】

周某某因另案工程款债务被乐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参与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工程款分配,用于偿还其欠熊某某的债务和其他债务,周某某与熊某某共谋伪造了三份熊某某投资周某某畅通工程、日月岛工程、土地整理工程的投资协议,以及六张共计160万元的投资款收条,并找到唐某某、宋某某、许某某、周某甲和郑某等5人作为见证人在伪造的投资协议上签字。

2018年12月20日,熊某某用伪造的投资协议和欠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周某某返还投资款及利润。乐至县人民法院当日受理,当日开庭审理,当日达成调解协议,当日制作民事调解书:由被告周某某于2018年12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熊某某合伙协议投资款160万元和合伙协议利润40万元以及诉讼费1万元,合计201万元。熊某某持该虚假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参与另案工程款分配。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5月,周某某的另案债权人唐某某向乐至县人民检察院举报前述民事调解涉嫌虚假诉讼。

针对该案审判程序中存在的异常点,乐至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调查、走访了解案涉工程相关情况,查询相关银行流水,初步查明熊某某不是前述三个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或合伙人,双方当事人的银行记录中也无相关款项的流转情况,本案具有高度的虚假诉讼嫌疑,随即将本案涉嫌犯罪线索移送乐至县公安局。乐至县公安局迅速以周某某、熊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乐至县检察院同步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重点询问了案涉当事人及在该虚假协议上作为见证人签字的相关人员,固定了相关证据,最终查明该民事调解案实质是通过虚构被告周某某的债务,参与法院前期执行到位工程款的分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乐至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乐至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乐至县人民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再审裁定撤销案涉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告熊某某的诉讼请求。熊某某、周某某二人因虚假诉讼罪,被乐至县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一)依法监督虚假调解书,维护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骗取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是民事虚假诉讼的一种典型形式,表面看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但实质是当事人利用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效力牟取非法利益。检察机关应当将肆意突破民事诉讼处分权范畴,损害第三人合法权利的民事虚假调解作为虚假诉讼监督的重点,切实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

(二)重点查核捏造事实行为,精准判定真实法律关系。检察机关开展对虚假调解的调查核实,应当从调解案件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结案等程序异常,以及当事人主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庭审无对抗性等庭审活动异常情况入手,通过调阅案卷资料、询问知情人、查询银行款项记录、咨询相关专业机构等调查措施,查明当事人是否合谋以捏造的事实启动民事诉讼程序骗取法院调解文书,为后续监督奠定良好基础。

(三)强化检警协作办案模式,探索虚假诉讼监督新路径。虚假诉讼中民事与刑事法律关系往往相互交织,存在着取证难、查处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监督与刑事侦查协同办案模式,探索与公安机关协作打击虚假诉讼的路径,做到优势互补、合力共赢。一是将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取证、技术手段等方面的优势,有效固定相关证据。二是利用在刑事案件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优势,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强化对证据的研判和运用,最终查明虚假诉讼涉案事实。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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