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木子子戈派 案例解读与分析方法,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法律适用不统一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个难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为解决这一问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出通过类案参考、案例评析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此后,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先后出台《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法发〔2017〕20号)、《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法办发〔2019〕10号),创建类案检索机制,要求本院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相关类案进行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为合议庭、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提供必要参考。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正式将类案检索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
一、检索情况
那关于类案检索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如何呢?笔者以“类案检索报告”“《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第十条”中的关键词句为检索条件,分别进行了三个维度案例检索,并选取“民事”、“高级法院”等作为辅助筛选条件,检索案例33个,采纳类案检索报告的案例为1个,所以结论是:类案检索报告被采纳的比例约为3%。
经检索,只有一起案例因为未采纳类案检索意见而被发回重审,一起案例是双方都提交了“类案检索报告”,法院采纳了其中一个。其余案件均以各种理由予以驳回。裁判理由主要分为以下6类:
1、不予回应
诉讼当事人提出“类案检索报告”,但法院在说理过程中,直接不予回应,此类案件数量最多,共计13个,占比39.4%。
2、提交案例不属于指导案例,不予采信
此类案例中,当事人提交的案例包括最高院的非指导案例,但法院在认定过程中,也未予以采纳。此类案件共12个,占比36%。
3、基本事实不一致,不具有参考性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根据该规定,类案裁判意见被采纳的前提是案件在基本事实具有相似性。此类案件共3个,占比9%。
4、提交案例不属于“类案”范围
根据《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法院认为提交案例不属于上述类案范围的案例共3个,占比9%。
5、未采纳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不予再审
有法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的二审法院以本院下发的(2021)吉民再58号民事判决作为参照及案件超审理期限的问题,并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此类案件1个,占比6%。
6、采纳类案检索意见,并进行改判
【(2021)辽民申5273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第十条“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之规定,对于再审申请人提出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24号指导案例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应同案同判的理由,原一、二审法院未予论述说理,应参照该指导意见重新予以审理。
此类案件1个,占比6%。
二、实务借鉴
根据上述检索情况,类案检索意见被采纳的比例极少,但这并无意味着类案检索并无意义。在司法实务中,如果出现法律漏洞,还是需要进行类案检索的。
1、类案检索一定要按照《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的顺序进行检索,避免因提交的检索属于“非类案”而被排除适用,其实最主要的就是尽量少提交外省的案例,尽量提供本省市的案例。
2、尽量提交指导案例。指导案例属于强制适用的范围,其余案例属于“可以”参考的范围。
3、关注“基本事实”。类案检索的核心就是相似性,把握相似性,应从基本事实入手,这里的基本事实,就是请求权基础中的“构成要件”、“要件事实”。在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时,应对相似性进行提炼、归纳,尽量使得提交的案例具备相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