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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除非合同明确约定收款方未开具发票收款方有权拒绝付款,否则付款方不能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者同时履行抗辩权

日期:2023-11-19 来源:| 作者:| 阅读:12次 [字体: ] 背景色:        

除非合同明确约定收款方未开具发票收款方有权拒绝付款,否则付款方不能收款方未开具发票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者同时履行抗辩权。

观点来源1:《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

最高法院民一庭:综上所述,在一方违反约定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支付工程价款。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一方不及时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这种情况就意味着双方将开具发票视为与支付工程价款同等的义务。

观点来源2:《山西省晋剧院、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679号。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山西省晋剧院还主张由于山西建总没有开具并交付发票,其有权拒付工程款项,二审判决对于所欠工程款利息损失的认定错误。该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因为给付工程款义务属于主合同义务,开具工程款发票义务属于从合同义务,且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没有对开发票和付款义务的先后顺序作出规定,故山西省晋剧院不能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者同时履行抗辩权。

观点来源3:《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通汇煤炭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675号。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为出卖人的通汇公司主要合同义务是交付货物,作为买受人的重钢公司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货款。现在通汇公司已经向重钢公司交付了货物的情况下,重钢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非出卖人通汇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仅是附随义务,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2012年《购销合同》中并未约定通汇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重钢公司以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中交易习惯是通汇公司先开具增值税发票,重钢公司后支付货款,并据此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的理由不成立。

观点来源4:《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242号。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仙谷山公司与楚峰公司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仙谷山公司作为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支付工程款,楚峰公司作为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交付建设成果,而开具发票仅是楚峰公司的附随义务。在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后,仙谷山公司即负有按《工程结算确认表》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工程款的支付过程中,仙谷山公司从未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楚峰公司也未曾作出拒绝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义务的意思表示,仅抗辩仙谷山公司应先支付工程欠款。仙谷山公司迟延支付剩余1948万元工程款,楚峰公司为避免垫付税款造成的损失,未开具全部工程款(包括部分已付款)增值税发票,也是合理行使抗辩权。故红旅集团以楚峰公司尚未足额开具已付工程款的发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欠款,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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