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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同判研究

关于确定遗产管理人的裁判规则

日期:2023-11-23 来源:| 作者:| 阅读:5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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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我国《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法律责任和报酬等,弥补了财产继承领域的制度空缺,保障遗产的妥善处理。但该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制度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也反映出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些重要案例的筛选和总结,对遗产管理人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并梳理实践中重要的裁判规则。

截至2023年10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遗产管理人”(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3606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有2篇,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39篇,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787篇。在具体案例的选取上,遵循以下“两个优先”原则:第一,优先选择审判层级较高的裁判文书。第二,优先选择审判日期较近的裁判文书。通过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筛选,本文最终选择5篇裁判文书作为研究对象。文书案号分别:为(2022)湘0626民特13号、(2021)川0107民特142号、(2021)津0104民特327号、(2021)沪0114民特171号、(2021)陕0203民特4号。

基本理论

一、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由此可知,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涵盖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无人继承的情况,对应着法定、意定和指定三种产生方式。法定方式分为两种情况:遗嘱执行人基于遗嘱担任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不能担任遗产管理人或没有继承人时,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意定方式是指被继承人按照自由意志,共同推选或担任遗产管理人。指定方式是指当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时,法院依法指定遗产管理人。

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三、遗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知,遗产管理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追究其责任时,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法院在判定遗产管理人是否需承担民事责任时,需考察其是否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只有当其主观上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依法才承担民事责任。

四、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被继承人尚有继承人且继承人并未明确声明放弃继承权时,申请人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遗产管理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何某、平江县汉昌街道天岳村村民委员会遗产管理纠纷案

案号:(2022)湘0626民特1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认为,经审理查明,在赖某某去世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赖某某妻子洪某某,儿子赖某1,女儿赖某2在何某诉洪某某、赖某1、赖某2、平江县三江铜业有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已在庭审过程中表态自愿放弃继承赖某某的遗产。而尚在的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中赖某3、赖某4并未明确声明放弃赖某某遗产的继承权。因此,申请人何某申请指定平江县汉昌街道天岳村村民委员会作为遗产管理人不符合继承人全部放弃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二

在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而不能指定其他机构或个人。

案件:喻某某继承纠纷案

案号:(2021)川0107民特14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继承人苟某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均放弃继承苟某某的遗产,苟某某的遗产应该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故申请人申请指定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为苟某某的遗产管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三

基于遗产共有以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为共同债务人的关系,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亦应负有管理责任,人民法院对其不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件:安某某、于某某等继承纠纷案

案号:(2021)津0104民特32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于某某虽主张放弃对张某某遗产的继承,不担任张某某的遗产管理人,但申请人与于某某之间存在诉讼,其名下与张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被查封、冻结,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系张某某遗产,即使于某某放弃继承权,对张某某的遗产亦应负有管理责任。其管理张某某生前遗产,作为张某某的遗产管理人,能更加妥善地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立法本意。故对被申请人于某某不担任张某某的遗产管理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四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遗产纠纷在法院存在诉讼且尚未处置完毕,被继承的遗产在被申请人控制管理下的,申请人要求指定其为遗产管理人不利于维护财产现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徐某某与杨某1、杨某2等继承纠纷案

案号:(2021)沪0114民特17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此为保障遗产的妥善处理,故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遗产管理人制度系新设,故本案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故根据法律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但设定遗产管理人的意义在于更好的维护好遗产状况,解决遗产争议及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遗产等纠纷在本院存在诉讼,现尚未处置完毕;同时,如现明确的被继承的遗产在被申请人控制管理下,则申请人要求指定其为遗产管理人更不利于维护财产现状,也不利于解决双方的争议。故本院综合考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各方意见,判决驳回申请人徐某某的申请。

实务要点五

在继承人下落不明时,参照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案件:铜川印台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特殊程序案

案号:(2021)陕0203民特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及父母。本案中,党某1于2006年离异,其父母均已离世,现有继承人仅为其子党某2,由于党某2下落不明,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下落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人恒通村镇银行作为债权人及抵押权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实现其权利,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在继承人下落不明时,参照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由被继承人党某1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 小结 ·

我国《民法典》已经构建了框架较为完整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继承领域的空白,司法实践中也已形成了一些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一是被继承人尚有继承人且继承人并未明确声明放弃继承权时,申请人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遗产管理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在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而不能指定其他机构或个人。三是基于遗产共有以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为共同债务人的关系,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亦应负有管理责任,人民法院对其不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四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遗产纠纷在法院存在诉讼且尚未处置完毕,被继承的遗产在被申请人控制管理下的,申请人要求指定其为遗产管理人不利于维护财产现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是在继承人下落不明时,参照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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