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再审申诉律师网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孟某清与梁某离婚纠纷等再审检察建议系列案大兴区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启动再审程序,并对类似案件自行启动专项排查。2020年9月,大兴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前述4份民事调解书,驳回孟某清等人的起诉。同时,大兴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对孟某清、南某雨、杨某平等人虚假诉讼、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犯罪行为给予刑事处罚。
关于 检察院组织听证通知的规定事先告知原则是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听证也应当遵守事先告知原则的要求,在听证前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的事项,确保当事人能够准备好听证所需的材料,按时参加听证,有效陈述和抗辩,保证听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适当性。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组织听证和听证场所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专门听证场所是指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室以及特殊情形下经检察长批准的其他场所。人民检察院专门听证场所配备相应的记录设备、安全保卫设施和人员,可以增加听证的严肃性,保证听证的全程记录,提高听证效率,保证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保证参加听证人员的安全。
关于听证案件范围和参加听证人员的规定听证是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听证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的意见,保证检察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相关法律,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
曹某与田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珠海市中级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启动再审程序。2021年12月29日,该院作出民事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认定上海房产是曹某父母赠与曹某个人的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予以分割。判决:珠海、上海房产归曹某所有,曹某补偿珠海房产价值一半款项给田某。
郑某安与某物业发展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郑某安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其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关于郑某安主张的房屋差价损失1151.37万元是否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及应否赔偿问题。郑某安依约支付购房款,其主要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某物业发展公司亦已将案涉商铺交付郑某安。因不可归责于郑某安原因,案涉商铺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关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复制、调取证据以及指派检察技术人员对技术性证据进行专门审查的规定。
关于检察院检察调查核实措施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但没有明确具体的检察调查核实措施。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因此判断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方面需要查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有关事实,另一方面需要依照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的规定进行判断。因此,本条通过列举加兜底的方式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可以采取的调查核实措施。
关于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调查核实适用条件的规定调查核实是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监督手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也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作出了规定,设置好调查核实的适用条件,规范调查核实行为,是贯彻好民事诉讼法赋予的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权的重要任务。
某印刷物资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因法治意识淡薄、取证能力有限等因素,导致被动承受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上述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借助检察技术协作,恢复并提取当事人自身难以获取的电子数据,并组织公开听证进行质证,确保查清事实,实现精准监督,让失信者担责,守信者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