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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同判研究

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日期:2023-07-02 来源:| 作者:| 阅读:10次 [字体: ] 背景色:        

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作者: 郎贵梅 作者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同案不同判与法律统一适用

法制统一原则不仅为我国宪法所明文规定,而且是遵守WTO协议的重要保障,更是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而法律适用统一是法制统一原则在法律实施阶段的要求。对于肩负着处理大量各类案件的人民法院来说,其时刻需要重视和解决法律适用的统一问题。同案不同判是法律适用不统一的主要表现,是法律适用统一机制存在问题的主要症状,也最为社会公众所诟病。因此,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对于法院来说,首先是要消除同案不同判,保证同案同判。

严格地说,完全相同的案件是不存在的,此,同案同判并不是严谨的法律术语,它更多地是作为对审判工作的要求,出现在我国法院内部的工作文件中。隐含在同案同判背后的观念是类似情况类似处理,指在众多的案件中,对于其中的类似问题应当类似处理。对于新证据的理解、对于诉讼时效的认定、对于某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都应当是一致的,而不能因为案件的不同、当事人的差异而作出不同的认定。本文所提到的同案同判,均是指上述意义上的同案同判。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经常是在法律适用统一的大前提下论及同案同判,但究其实质,同案同判更是公平正义的要求,是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法律适用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要求。通过同案同判,能够让当事人感知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并进而确定自己的生活预期,最终实现法律的平等适用。

同案不同判的原因探讨

同案不同判作为审判领域备受指责的一种现象,引起了理论界的重视。从目前的研究来看,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原因除了迫于地方保护主义而违法裁判等不正常情况外,还包括立法的概括性和抽象性、社会转型时期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法官的异质性等因素。根据笔者对审判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具体案例的研究,笔者认为,造成同案不同判现象主要有以下原因:

裁判规范方面的原因。

在我国,法官是依据法律规范对案件进行裁判的。法官可引用的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而影响法官裁判的规范还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等。而上述规范存在的如下特点造成了不同法官在处理类似情况时会有不同的结果。

1.现行立法的简约与粗放。我国自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调整,社会关系急剧变动并日趋复杂,在短时间内需要制定大量的法律和其他规则来调整社会生活,而我国立法能力和立法技术又存在不足,在立法中甚至故意追求宜粗不宜细,致使我国立法呈现出简约、粗放、可操作性差的特点。{1}法官在适用过于原则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判时,难免要进行法律解释,而由于解释的方法或影响其解释的观念的不同,造成了同案不同判。

2.社会关系急速发展所造成的立法空白。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生活急剧变动、社会关系急速发展的时期,出现了大量新型的、复杂的社会关系,立法无法及时对此作出反映,但因此发生的纠纷却被诉至法院,而法院不能拒绝裁判。对于此类案件,法官往往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条款进行裁判,难免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3.现行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不一致和不完善。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和法律解释体制下,立法主体和法律解释主体过多,不同主体进行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技术和理念不统一,造成了调整同一事项的法律或其解释之间不一致和不完善,法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将会得到不同的结果。

裁判主体方面的原因。

法官作为裁判主体,在裁判案件时应当以法律思维为指导,然而,在分析一些同案不同判的具体案件时,就会发现法官的裁判思维并不是或并不完全是法律思维,也就是说法官的裁判思维没有统一于法律思维,这是造成同案不同判的裁判主体方面的原因。具体说来,法官在适用法律裁决案件过程中的裁判思维不符合法律思维的表现主要有三个方面:

1.严守规则的字面意义,反对作出任何法律解释,这是不符合法律思维的首要表现。从客观规律来看,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势必要对法律作出解释,没有法律解释就不存在法律适用。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法官没有法律解释权力这种观点,在司法系统内部非常盛行。即便是因近几年司法改革使法官的法治理念增强的情况下,上述观点在相当范围内的法官、法院之中仍然根深蒂固。在这种观点影响下,与在法律思维的指导下对同一法律问题的处理很可能就不一样,因此会产生同案不同判。

2.对其他公权力行为的效力的固守,对司法最终审查权性质认识不到位,也是缺乏法律思维的表现之一。根据笔者从事审判工作和案例研究的经验,笔者发现,对经由公权力认定的结论,特别是由行政权认定的事项,在司法程序中有不可轻易置疑或不可妄加干预的传统。上述传统在许多涉及行政权的民事案件中都深深地影响了法官的裁决。

对于其他公权力认定事项的固守,实质上是法治理念的缺失,是对司法最终审查性质理解不透和对司法运作规律认识不清的结果。这也反映了法官的司法理念及其指导下的裁判方法的不同。

3.在解释法律时缺乏科学方法的指导,是不符合法律思维的重要表现。对法律的解释,以及对当事人法律行为的解释有不同的方法,而不同方法采用的先后次序应当建立在科学分配的基础上。有的法官虽然认识到法官有解释法律的权力,但在解释法律时缺乏科学方法的指导,就有可能选错解释方法,违背法律思维,从而造成同案不同判。

造成法官裁判思维没有统一到法律思维上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主要体现在:一是法治传统的缺乏。在我国,法治理念是改革开放后逐步从西方传入的,虽然我国法制建设取得很大成就,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与西方法治国家很接近,但法律思想、意识和心理的变革却极其缓慢,这种制度层面(有形层面)和观念层面(无形层面)法律文化的分离,使我国法官的裁判思维没有统一于法律思维。

二是相关法学教育的欠缺。虽然当前关于法学方法和法律解释的国外论著不断引进我国,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理论成果也不断问世,但法学方法、裁判方法和法律解释等指导法官裁判的理论研究是近几年才繁荣起来。与此相应,在国内法学教育方面,法理学有关法学方法和法律解释的内容也很少涉及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时如何解释法律的内容,我国当前的法官因此很少接受过系统科学的法学方法、法律解释方面的教育,自然也就无法形成法律思维了。

三是立法的空白。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现行法律解释规范几乎清一色地规定法律解释主体,缺乏具体的法律解释方法、规则的规定。而有的国家在其法典的开篇第一章,规定的就是法律解释的问题。我国法官无法从法律本身的规定中学到法律解释的相关知识。{2}

四是裁判机制的影响。我国的裁判机制在某些方面影响了法官法律思维的运用。法官裁判思维统一于法律思维目标的实现,不仅要求法官掌握法律思维,更依赖于法官对法律思维的独立运用,然而我国的裁判机制在许多方面使法官放弃了法律思维而采取非法律思维裁判案件。如,有的地区法院系统内部行政管理色彩强烈,发回重审率和改判率成为考核法官的指标之一,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一般都会不假思索地顺应二审法院的裁判方法,而不会再去思考该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思维。

同案不同判的对策研究

从目前对同案不同判现象的态度和研究情况来看,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消除同案不同判,{3}但也有人指出大部分的同案不同判是正常现象,不必为此而惊诧。笔者认为,对于同案不同判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别情况对待。有的同案不同判是由于理解和认识的差异和人类认识有限性造成的,是司法制度运行过程中所允许的;而有的同案不同判则需要尽力消除,以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从而增强人们在进行社会交易时预期的稳定性,以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为尽力消除不应当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现象,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最高法院及时公布指导性案例以统一裁判尺度。

对于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件,特别是审判实践中首次出现的疑难案件,如果受案法院的裁判方法得当,裁判结果正确,最高法院可及时将该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公布,并要求全国法院在裁判类似问题时遵循指导性案例中的指导规则。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但司法解释的制定需要复杂慎重的准备过程,相较之下,及时公布裁判正确的新类型疑难案例及从其中归纳总结出的指导规则,表明最高法院的肯定态度,比抽象性的司法解释更具有灵活性,更能发挥最高法院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作用。{4}在新类型疑难案例的来源方面,最高法院应当通过建立自下而上的报告制度或积极关注媒体有关案件报道而捕捉有指导价值的案例,并及时公布其裁判文书和指导规则。对此,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已经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关键在于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的前提下如何将制度设计得更具操作性,从而保证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有效指导。

充分发挥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在消除同案不同判中的作用。

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大量的二审案件集中在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的、疑难的案件及其处理更为了解,而其在法律程序上也有权对这些案件作出处理。因此,有必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在消除同案不同判中的作用。如,建立和规范在同一高级法院所辖范围内中级法院之间的协调机制,各级法院对新类型的、疑难的案件,在立案后至判决前要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相关情况。若出现基层法院对同类案件作出不同判决的情况,相关中院之间要及时进行协调,通过二审程序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高级法院则要加强指导工作,对社会影响大的疑难案件进行跟踪指导,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改进法学教育、加强培训以促进法官裁判方法和思维的统一。

科学而统一的裁判方法和思维是指导法官正确进行法律思维,从而公正裁判案件的工具,也是保证法律统一适用、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关键。我国正是由于法官裁判方法和思维的不统一造成了大量的同案不同判情况。因此,要从造成法官裁判方法和思维不统一的原因入手消除同案不同判。一方面,要改进当前法学教育,将有关法学方法、裁判方法和法律解释等理论和实务知识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另一方面,要在裁判方法、法律适用技术等方面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将法官裁判案件的思维统一到法律思维上来。

建立裁判文书数据库,培养法官参考使用案例的习惯。

遵循先例是人类自古已有的经验,在裁决案件方面也不例外。如果法官能够养成寻找、参照相似案例的意识和习惯,不仅能够提高效率,而且有力地保证了同案同判。应当说,法官在裁决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时,往往会有意识地寻找可供参考的案例。如向其他法官甚至律师询问是否承办过此类案件,或通过有关案例载体查找类似案例,但受制于技术手段,这类寻找活动的范围往往很有限。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法院办公条件的改善,在一定范围内建立的法院裁判文书多维检索系统,为法官参考类似案例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法官通过参考类似案例,加上科学裁判方法的指导,将会有效地消除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注释】

{1}周永坤:“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与法治观念的冲突”,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4期。

{2}周永坤:“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与法治观念的冲突”,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4期。

{3}白建军:“同案同判的宪政意义及其实证研究”,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郑小苗:“民事案件同案同判的法理问题”,载《盐城工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同案不同判法律遇尴尬”,载《信息时报》2003年2月17日第A15版。

{4}范愉:“关于法律解释的几个问题”,载http://www.hicourt.gov.cn/theory/artilce_list.asp?id=4046&l_class=2,2006年11月24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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