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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郑某某司法救助案

日期:2023-07-04 来源:| 作者:| 阅读:8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郑某,系原案被害人。1996年1月5日,程某某驾驶三轮车途经邻居郑某屋后时发现通行道路被挖断,遂下车修路,遭到郑某阻拦引发冲突。郑某持斧追砍,程某某随手从旁边柴堆抽取一根木棍反击,击中郑某头部。经鉴定,郑某伤势程度为重伤。案件处理过程中,办案机关对程某某行为性质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存在较大分歧,考虑到该案系邻里纠纷、程某某同意赔偿医疗费用并给予15000元经济补偿、郑某对程某某予以谅解等因素,故未对该案作进一步处理。此后,郑某因头部伤情逐渐严重,后续治疗费用增加,其向程某某要求追加赔偿未果,开始向各级政法部门信访,要求追究程某某刑事责任。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考虑到双方此前曾就赔偿达成过协议,遂于2012年8月6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案件办结后,鉴于郑某伤情严重,治疗费用巨大,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底联合多部门给予其司法救助和困难帮扶救助共计28万元。但近年来,郑某头部伤情愈发严重,原一次性救助资金已悉数用于伤情后续治疗,新的后续治疗费用亦不断产生,其本人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独自生活,患有癫痫、脑梗等重疾,生活极其困难,故再次向各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二)实质性化解情况

一是调查核实。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郑某信访案,成立化解工作专班,由陈武检察长担任包案领导,全面履行包案职责,审定了由案件所在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为联合包案人所制定的化解方案。经审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曾给予郑某国家司法救助,限于国家司法救助系辅助性救助,原则上以一次性救助为限,郑某再次申请司法救助已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但对于当事人在给予国家司法救助后仍面临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社会救助。本案中,郑某头部伤情过于严重,治疗费用巨大,其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极其困难,确属因案致困的情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系非典型司法救助案件,郑某救助请求系法理之外、情理之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社会救助。

二是合力推动。工作专班迅速启动“府检联动”工作机制,两次牵头召集公安、法院、信访、民政、人社、医保、镇政府、村委会等召开会商会、协调会,共同研究、制定、落实“一揽子”救助化解方案。省、市、县三级检察院领导三次下访登门,与郑某敞开心扉、深入交流、反复沟通,做好释法说理、情绪疏导和救助方案解释工作;公安、法院、信访部门协助查询郑某近年来赴省进京信访相关情况并梳理信访案件实质性化解相关政策;民政、人社部门负责解决郑某未来养老事宜和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医保部门负责郑某医疗资金报销比例和医保费缓交减免问题;镇政府协调当地企业提供与郑某劳动能力相匹配的工作岗位,解决其持续性经济来源;村委会负责与信访人弟弟沟通交流,寻求其弟弟的支持和配合,配合检察机关共同做好郑某的息诉息访工作。

三是多元救助。经各部门协作配合,最终由当地公安、检察院、法院、信访、乡镇等部门共同提供帮扶救助资金11.16万元,由乡镇政府管理,每月为信访人郑某发放1860元;郑某年满60周岁后由乡镇敬老院提供养老服务;民政部门为郑某办理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目前每月640元,未来将按政策逐年调整;医保部门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为郑某提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减免年度医保费用;乡镇政府为其提供力所能及的工作岗位,持续性解决其生活收入来源问题;郑某的弟弟等亲属同意定期予以郑某关心照顾,让其倍感亲情珍贵和温暖。郑某明确表示不再信访,并签署了息诉息访承诺书,一起持续26年之久的信访积案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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