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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王某、王某霞、王某红不服郑某某故意杀人刑事申诉案

日期:2023-07-05 来源:| 作者:| 阅读:9次 [字体: ] 背景色:        

 王某、王某霞、王某红不服郑某某故意杀人刑事申诉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王某,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申诉人王某红,女,1973年9月4日出生,精神残疾二级;申诉人王某霞,1976年9月1日出生。三人系郑某某故意杀人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案被害人陈某某的子女。三名申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代理申诉,并授权王某代表其兄妹三人有权对申诉结果作出决定。

王某的母亲陈某某与原案被告人郑某某系邻居。2019年8月27日,陈某某与郑某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郑某某趁陈某某不备,将其砍伤,致陈某死亡。历经一审、二审审判,法院以案件审判时郑某某已年满75周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郑某某无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万余元;对王某等人提出的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及向被害人生前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人支付扶养费等诉请不予支持。王家兄妹不服法院未判决死刑、不满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未充分考虑其家庭实际困难,在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

(二)实质性化解情况

一是落实首办责任,依法审查案件,准确发现矛盾线索。王家三兄妹刑事申诉案系首次向检察机关信访申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严格落实首办责任,由原检察长时侠联担任主办检察官,成立办案组包案办理。通过调卷审查,向原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了解原案情况,经审查认为该起信访申诉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处理正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均不成立。虽然原案裁判不存在错误及违法问题,但申诉人历经多次诉讼程序,仍不服判息诉,“怨气”难消。

二是主动调查核实,找准矛盾“症结”,研究化解方案。为找准矛盾问题的“症结”,办案组先后三次前往申诉人居住地及当地基层组织实地走访调查,逐一核实申诉人的“心结”“痛点”,详细了解申诉人家庭生活情况。经调查发现,该起信访申诉未能解决的“堵点”主要在于:其一,申诉人对痛失至亲的愤懑心情难以释怀。申诉人认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对年逾七旬的老母亲突遭横祸愤懑难平。其二,担忧精神残疾申诉人王某红的今后生活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申诉人王某红失婚后精神残疾多年,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被害人陈某某离世后,虽然申诉人王某作为长兄愿意照料残疾妹妹,但王某本人的家庭生活也仅靠其微薄收入支撑,无力独自承担照料残疾妹妹的重担,该名精神残疾妇女的今后生活面临较大困难。经研判,办案组认为要妥善化解这起案件,须要疏导申诉人愤懑的情绪,解开申诉人久郁的心结,解决残疾女性的生活之忧,决定通过“大检察官包案、接访+上门听证+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第三方律师参与化解+主动协调社会救助”等系列“组合拳”化解这起多年奔波的申诉案件,帮助申诉人解决实际困难、开始新生活。

三是打好“组合拳”,多措并举救助帮扶,解民困化矛盾。为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原检察长时侠联亲自接访申诉人及代理律师,认真倾听申诉人陈“诉请”、述“委屈”,对申诉人失去至亲的悲痛表示同情,从立法、司法实践、中国法治传统等多个角度释法说理,做实做细帮助申诉人解“情结”化“心结”的铺垫基础。为减轻申诉人访累、诉累,在经征得申诉人同意后,到申诉人居住地村委会上门听证,结合案情特点,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律师、医生等5人担任听证员,代理律师和当地村委会及群众代表共10余人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承办人详细阐明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和主要依据,听证员充分听取申诉人意见、与申诉人深入沟通交流。原检察长时侠联主持听证,重点围绕影响申诉人息诉息访的关键“症结”,从“法、理、情”不同角度,逐层递进开展释法说理,逐步打开申诉人不愿接受“七十五岁老年人杀人,法律不处死”的“心结”,为其缓解失母之痛的“情结”,鼓励王某树立克服困难的信心、积极带领家人们开始新生活。经评议,全体听证员同意检察机关审查办理意见,主持人结合案件审查情况和听证各方意见提出,依法采纳听证评议意见,同时根据“加强对困难女性群体专项司法救助”工作要求,依职权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申诉人王某及代理律师当即对检察机关表达诚挚谢意,并当场表示撤回申诉。参加旁听的村委会干部和群众代表纷纷表示,上了一堂最好的法治课,不仅懂得了法律又明白了道理,还亲身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暖和检察司法温情。

在向该名女性残疾申诉人发放2万元司法救助金后,检察机关又通过第三方律师参与化解,主动上门联系当地基层组织帮助申诉人解决廉租房续租问题、协调当地慈善总会提供社会救助,再向申诉人共计提供3万元帮扶资金,积极帮助申诉人家庭解决困境难题。至此,该起由邻里矛盾纠纷引发的刑事申诉案件得以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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