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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到审委会陈述辩护、代理意见

日期:2023-09-25 来源:| 作者:| 阅读:12次 [字体: ] 背景色: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2021年)

原题:律师可到审委会陈述辩护、代理意见

湖北高院一份文件火遍法律圈

“这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创新举措。”严基祥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执业后参与过多起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他认为,律师参加审委会会议,无疑能加强律师参与审判活动的力度和深度,也让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更加平衡,确保司法公正

法治周末记者 答笛

“法官应当全面审查律师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和证据,无论是否采纳或采信,都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根据案件审判需要,律师可出席审判委员会的相关会议,陈述辩护、代理意见,接受询问。”

“全省各级法院要完善阅卷室、休息室、停车场所等,为律师提供履职便利”……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 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 确保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这份文件一经披露,立即在许多法律人朋友圈刷屏,不少法律人惊呼:“湖北高院在法律圈要火!”

湖北高院称,这份《意见》将对该省法院完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健全审判监督管理机制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达到统一案件裁判标准、规范审理程序、提升审判质量、实质化解决争议的效果。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此前已有多省市的高级法院出台加强律师诉讼权利保障的文件,但多是在审判程序方面保障律师依法履职,而像湖北高院这样专门出台《意见》,从审判程序、审判实务等多角度发挥律师作用,加强对审判工作制约和监督的,尚属首次。

那么,湖北高院出台《意见》有何背景?这份《意见》有何亮点之处?

律师执业权得到充分尊重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湖北高院此次出台的《意见》共14条,有10条都涉及发挥律师对司法权规范行使促进作用的具体举措,有两条是关于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其中亮点颇多。

针对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意见》中明确,承办法官应全面审查律师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和相关证据,结合案件审理的重点和争议焦点如实向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反映,并进行分析说明。

无论这些辩护、代理意见是否被采纳,相关证据是否采信,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都要进行讨论,提出明确意见并记录在案,法官也都要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明确提出,上述举措是否执行到位,将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重要内容;而承办法官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律师的主要辩护、代理意见及主要证据,致使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应依规追究其审判责任。

这些规定,无疑是“牵住了牛鼻子的缰绳”。

另一个亮点是关于律师参与法院会议的:法院可根据案件审判需要,通知律师到审判委员会的相关会议陈述辩护、代理意见,接受询问。刑事案件应通知检察人员和辩护律师到会,民事、行政案件应通知各方律师同时到会。

为了统一裁判标准,破解备受关注的“同案不同判”问题,《意见》提出,律师为支持其辩护、代理意见,可向受诉法院提交最高法确定的类案检索范围内的案例、案件,受诉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予以回应。律师发现受诉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结果与最高人民法院、上级法院或本院生效裁判存在法律适用分歧,可向受诉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判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意见》还明确,律师认为其辩护、代理的案件属于最高法规定的涉及群体性纠纷等“四类案件”范围的,可以书面申请受诉法院对案件予以标注,提请院、庭长加强监督管理;受诉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属于“四类案件”的,应当对案件进行标注。

集思广益做足“功课”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此次《意见》出台之前,为了广泛征求意见,湖北高院已经做足了“功课”。

4月15日,湖北高院曾召开完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座谈会,湖北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与9位人大代表、媒体代表、专家学者、律师和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座谈,听取了他们对湖北法院审判权力制约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会后,“湖北高院”微信公号刊文介绍了座谈会情况。法治周末记者梳理后发现,当时参会专家学者、律师等人士的意见、建议,在近日出台的《意见》中多有回应。

在座谈会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姚莉建议说,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过程中,要把握好制约、放权和监督的关系,探索符合司法规律的良好的法官惩戒制度;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汪习根则提出,制约机制要优化,监督机制要强化,问责机制要硬化,超前引导和事后问责要结合起来。《意见》中对此进行了一些探索:承办法官须全面审查律师意见和相关证据,在评查案件质量时要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还提出要邀请优秀律师参与对重点案件、裁判文书、庭审的评查活动;同时也明确,如果法官隐瞒遗漏律师意见致错判,事后将被追责。

“要重视发挥庭审的实质作用。”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秦前红认为,司法判决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法律作出的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为了让律师更好地参与法庭活动,《意见》作出了多项安排,包括通知律师参加审委会会议,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委会要将律师意见作为案件讨论重点等;并特别强调,无论法官对律师提出的证据是否采信,辩护、代理意见是否采纳,都应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针对类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司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罗昆建议,通过以类案管理为抓手,使审判权力监督制约与统一法律适用相结合。对此,《意见》中提出,律师可向受诉法院提交最高法确定的类案案例,来支持其辩护、代理意见,法院应进行审查并回应;如果裁判结果与类案的法律适用有分歧,律师还可提出书面异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湖北律师协会会长岳琴舫认为,要从加强法官与律师互动,重视律师意见落实回应等方面,加强内外协同,完善制约监督机制;湖北省人大代表、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宫步坦则建议说,在该省律协网络信息委和省法院的一站式服务团队间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让律师通过法院信息化渠道进行外部监督。这次《意见》中也作出了相应安排,明确提出湖北全省各级法院要建立健全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协的常态化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还可邀请律师参与重点案件评查、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和优质案例数据库建设等,以推动法院办案质效不断提升。

可使法官们“兼听则明”

“湖北高院在法律圈要火啦。”《意见》发布后,不少法律人的朋友圈和公号上都能看到这样的积极评价。

“这部《意见》出台得很及时,非常有必要。”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郭良忠说,十几年前办案子,最担心的就是虽然精心准备了辩护或代理意见,裁判文书里却往往有意避其锋芒,一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就带过。

这次《意见》明确提出,对律师意见和相关证据,法官不能未经分析论证,就直接使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之类的表述作为结论性论断。

“重视裁判说理的全面化,是法治的一大进步。”在郭良忠看来,在裁判文书中对不被法官支持的观点进行详细分析,以理服人,让败诉一方也心服口服,有利于“止诉息争”,让人们从判决书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过去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中对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是否采纳也会作一定说明,但这回《意见》中的规定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严基祥认为,这些举措必然对今后的审判工作起到监督和制衡作用,同时也会让广大律师对自身的辩护、代理意见和证据准备更加重视,有利于法院提升审判质量。

《意见》中提出,必要时可让律师到审判委员会会议上陈述观点,接受询问。郭良忠认为这也是一大亮点,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过去除了庭审,律师通常只能通过写信等方式向法院表达意见,有了这些措施,律师能够在审委会上充分陈述观点,可使法官们“兼听则明”。

“这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创新举措。”严基祥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执业后参与过多起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他认为,律师参加审委会会议,无疑能加强律师参与审判活动的力度和深度,也让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更加平衡,确保司法公正。

同时,严基祥认为,《意见》提出律师可以书面申请受诉法院对“四类案件”予以标注,提请院、庭长加强监督管理,这些措施能让律师更有效地参与对审判工作的制约和监督,让“四类案件”的办理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针对“同案不同判”问题,《意见》也从加强律法互动的角度,对律师提交类案和提出异议的方式给出明确意见。“重视类案,会让当事人对案件有更加合理的预期,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郭良忠建议说,可以对相关程序加以细化,通过实施细则让上述举措能更好地落实到位。

“希望(《意见》)能在全国推广,并落到实处,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一位湖南律师满怀期待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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