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再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不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再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法院针对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经过审查,裁定进入再审审理程序,虽然再审审理程序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但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并非二审判决,而是再审判决,两者因所处的诉讼程序不同而性质有别。
此时,由于当事人相应诉讼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是再审判决,而非二审判决,若再审判决确有错误,当事人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0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