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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须知专栏简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启动再审的途径有哪些?
    日期:2023-12-01 点击:19次

    启动再审的途径有哪些?检察院发现生效判决、裁定有民诉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提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通常先是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检查监督,检察院审查后提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少数情况下检察院也可能主动发现而提起抗诉或检察建议。

  • 再审程序要点解析
    日期:2023-11-26 点击:9次

    再审程序要点解析再审程序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再审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 关于民事审判程序范围的规定
    日期:2023-11-23 点击:7次

    关于民事审判程序范围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虽然表述为“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但根据立法机关的解读,其立法目的是强调检察建议除可以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发挥作用以外,还可以适用于对审判程序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并没有将审判监督程序排除在审判程序监督之外的含义。因此,人民检察院发现审判监督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

  • 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在两年后才送达当事人,应否予以再审
    日期:2023-10-07 点击:11次

    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在两年后才送达当事人,应否予以再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实体审理后,如认为不应支持,则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非驳回其起诉。法院以不具备起诉条件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错误。

  • 民事再审的启动主体与要件
    日期:2023-09-08 点击:15次

    民事再审的启动主体与要件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原审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法定代理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决其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当事人死亡或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也可申请再审。

  • 民商事再审审查申请须知
    日期:2023-09-02 点击:30次

    民商事再审审查申请须知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是指原审原告、被告一方为三人(包括法人)以上的或原审人民法院受理的三件以上的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其中三件以上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双方为公民是指原审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

  • 即使有新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超过再审期间也不能启动再审
    日期:2023-08-28 点击:27次

    即使有新证据能够推翻原判决,超过再审期间也不能启动再审即使杨振武提交的《贷款催收通知书》真实合法,无论永昌信用社于2019年5月20日向杨振武催收贷款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本案均不宜启动再审程序。杨振武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杨振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 诉讼费用承担问题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
    日期:2023-08-28 点击:18次

    诉讼费用承担问题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保全费用的负担问题。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不属于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 级别管辖和超审限问题,均不属于民事诉讼再审事由
    日期:2023-08-28 点击:13次

    级别管辖和超审限问题,均不属于民事诉讼再审事由双方当事人均申请鉴定,原审审理期限虽然超过法定审理期限,但已经审批。且原审是否存在超审限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即现民诉法第207条)规定的法定再审申请事由,故当事人以此作为再审申请的事由不能成立。

  • “院长发现”纠错程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日期:2023-08-27 点击:57次

    “院长发现”纠错程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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