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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须知专栏简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应当再审
    日期:2023-05-31 点击:152次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审理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有两种形式:一是合议制,二是独任制。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有一定限制,仅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人民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其他依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所有依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应釆用合议制审理。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
    日期:2023-05-31 点击:206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应当再审

  •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应当再审
    日期:2023-05-31 点击:104次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应当再审在司法实践中,“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中的“剥夺”是指原审开庭过程中根本就没有赋予当事人辩论权利。原审庭审中对于当事人与案件无关的陈述或者反复陈述的,人民法院行使诉讼指挥权,进行及时制止,以及第二审程序依法采用书面形式审理的,不属于本项事由。

  • 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要素式审查要点
    日期:2023-05-25 点击:39次

    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要素式审查要点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实质审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针对生效裁判再审事由的第二百条和针对生效调解书再审事由的第二百零一条。其中,依据申请再审事由性质不同,针对生效裁判再审事由的审查可分为对原审证据问题、对原审法律适用、对原审诉讼程序及其他法定再审事由的审查。

  •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再审
    日期:2023-05-21 点击:351次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再审先前案件的法律文书是原判决、裁定作岀的重要根据,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先前案件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的作出实际已失去重要基础。若依据变更后的法律文书,其判决、裁定的内容将与原判决、裁定的结论不一致。

  •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再审
    日期:2023-05-21 点击:179次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行为,既是法官的渎职,又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允许受损害当事人以此事由提出再审很有必要。这里的“有”,是指查证属实,即在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审判人员在原审中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已经形成处理意见,如原来的有关审判人员已经被判处受贿罪,已经因枉法裁判行为被处分或判刑。

  • 对再审发回重审后新作出的判决能否申请再审
    日期:2023-05-20 点击:25次

    对再审发回重审后新作出的判决能否申请再审新生效判决源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性质上仍为再审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关于3个月再审审查期限的起算点
    日期:2023-05-16 点击:147次

    关于3个月再审审查期限的起算点在司法实践中,“3个月内审查”是指“3个月内审查完毕”。审查期间的起算点“收到当事人再审申请书之日”,应理解为法院立案部门收到符合形式要件的再审申请书,并对当事人再审申请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并予以立案受理之日,而非当事人提交申请再审材料之日,更不是再审申请书上落款的时间。

  • 关于超过申请再审期限的处理及新证据的适用
    日期:2023-05-13 点击:144次

    关于超过申请再审期限的处理及新证据的适用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超出法定申请再审期限后当事人仍坚持申请再审的,可裁定径行驳回。

  • 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应当中止执行的例外
    日期:2023-05-12 点击:22次

    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应当中止执行的例外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此类案件所涉执行款项一般较为紧急,且涉及当事人基本生存权利,停止执行可能给当事人的生活或者医疗救治等方面带来较大影响,因此《民事诉讼法》第109条对上述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规定了先予执行制度,即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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