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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须知专栏简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申请再审案件听证须知
    日期:2023-02-12 点击:43次

    申请再审案件听证须知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送达听证通知书,也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即时通信等方式及时通知当事人和案外人,并保存相关的电子证据;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 民事再审审查申请须知
    日期:2023-02-12 点击:19次

    民事再审审查申请须知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简称“两类案件”)。对两类案件申请再审的,应当向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的材料。

  • 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条件
    日期:2023-02-11 点击:12次

    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条件如果您要申请再审,应当在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应当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

  • 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日期:2023-02-11 点击:29次

    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也可以申请再审。

  • 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能否申请再审
    日期:2023-02-09 点击:28次

    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能否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修订后为第381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据此可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再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法院针对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经过审查,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虽然再审程序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但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并非二审判决,而是再审判决,两者因所处的诉讼程序不同而性质有别。

  • 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登记接谈须知
    日期:2023-02-08 点击:24次

    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登记接谈须知安检后凭身份证明到大厅入口取号机处取号,按广播提示到相应登记窗口进行办理,一案一表;一人多案的,应主动向登记人员说明;一人代理多案的,应分别出具每一案件的授权委托书。

  • 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的情形
    日期:2023-02-07 点击:25次

    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的情形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日期:2023-02-07 点击:15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

  •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准备的材料
    日期:2023-02-07 点击:21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准备的材料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
    日期:2023-02-07 点击:110次

    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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