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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研究专栏简介

监督与抗诉研究

  • 关于人民检察院自我纠错的规定
    日期:2023-11-17 点击:25次

    关于人民检察院自我纠错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决定撤回本院相关决定时是否需要重新设立一个案件进行办理的问题。经研究认为,撤回本院相关决定属于原先案件在程序上的延续,并不是一个新案件,不需要通过设立新案进行办理,只要在原案的基础上办理即可。

  • 关于对人民法院对检察监督提出建议及对回复意见提出异议的规定
    日期:2023-11-16 点击:33次

    关于对人民法院对检察监督提出建议及对回复意见提出异议的规定本条规定充分体现和保障了人民法院对检察监督提出意见的权利。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当然可以对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检察院也应当倾听人民法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 关于对监督结果进行审查的规定
    日期:2023-11-16 点击:11次

    关于对监督结果进行审查的规定填写《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处理结果审查登记表》的目的在于关注人民法院是否采纳监督意见,是否通过再审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纠正错误。同时,也督促检察办案人员及时了解监督结果,评估监督质效。如果存在本规则第124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跟进监督。

  • 关于再次监督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监督的规定
    日期:2023-11-16 点击:21次

    关于再次监督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监督的规定,与初次监督相比,跟进监督的责任更重,要求更严,因此跟进监督并非有错必纠,而是要在充分考虑案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基础上,对是否进行跟进监督作出判断。决定跟进监督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 如果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日期:2023-10-14 点击:8次

    如果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
    日期:2023-10-07 点击:22次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作为一种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人民法院裁判的错误:第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第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第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第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上述四种途径也就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

  • 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如何有效询问当事人
    日期:2023-09-27 点击:9次

    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如何有效询问当事人对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审查,必须从规范阅卷入手。通过审查裁判文书、研判申请书和反驳意见、了解相关证据情况,可以为下一步审查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做阅卷笔录的过程就是把复杂案件简单化的过程,把卷帙浩繁的案件浓缩为简单明了的笔录,不仅了解了案情,掌握了裁判的法律适用,还提炼了案件的焦点问题,从而为下一步询问当事人环节奠定基础。

  • 能否申请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
    日期:2023-09-24 点击:14次

    能否申请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依申请启动与依职权启动民事诉讼监督程序,根本区别在于启动主体不同。依申请启动,虽然需要检察机关审查,但只要当事人提出的监督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启动,并无过多裁量权,不依法受理的,当事人还可向上级检察院申请救济。

  • 浅析再审检察建议在民行检察同级监督中的问题及对策
    日期:2023-08-15 点击:22次

    浅析再审检察建议在民行检察同级监督中的问题及对策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途径,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无明文规定,“两高”在观念上亦未统一,客观上影响了再审检察建议法律监督的效果,不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必然引起再审。从法院角度看,再审检察建议既然是建议,则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纠正与否,再审与否,主动权在法院。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已经成为制约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障碍。

  • 认罪认罚上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抗诉权问题探讨
    日期:2023-07-30 点击:30次

    认罪认罚上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抗诉权问题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司法实践中,由于释法说理工作不全面、被告人对幅度刑量刑建议存在预期偏差等原因,存在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的情形。在此类上诉案件中,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面临制度障碍。可以通过设置认罪认罚上诉审查程序、认罪认罚二审程序、抗诉权期间计算新制度、检法抗诉衔接机制等方式,保障检察机关依法、依规、有效行使抗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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