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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研究专栏简介

监督与抗诉研究

  • 关于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归口接待的规定
    日期:2023-11-19 点击:35次

    关于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归口接待的规定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窗口接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查询服务工作。在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等的,统一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接收并根据需要出具相关手续,有利于规范检察机关对于案件材料的接收、管理工作,也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透明度,促进公正执法。

  •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中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规定
    日期:2023-11-19 点击:44次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中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规定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是检察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渠道,也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在办案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规章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违法或不当,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式。同时,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容易发生违法情形需要采取改进措施的,从预防的角度出发,也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 关于对民事非诉执行活动等进行监督的规定
    日期:2023-11-17 点击:47次

    关于对民事非诉执行活动等进行监督的规定本条列举情形中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属于执行程序,应当参照本规则第七章有关执行活动监督的规定执行;列举情形中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属于审判程序,应当参照本规则第六章有关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规定执行。

  • 关于人民检察院自我纠错的规定
    日期:2023-11-17 点击:88次

    关于人民检察院自我纠错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决定撤回本院相关决定时是否需要重新设立一个案件进行办理的问题。经研究认为,撤回本院相关决定属于原先案件在程序上的延续,并不是一个新案件,不需要通过设立新案进行办理,只要在原案的基础上办理即可。

  • 关于对人民法院对检察监督提出建议及对回复意见提出异议的规定
    日期:2023-11-16 点击:53次

    关于对人民法院对检察监督提出建议及对回复意见提出异议的规定本条规定充分体现和保障了人民法院对检察监督提出意见的权利。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当然可以对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检察院也应当倾听人民法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 关于对监督结果进行审查的规定
    日期:2023-11-16 点击:68次

    关于对监督结果进行审查的规定填写《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处理结果审查登记表》的目的在于关注人民法院是否采纳监督意见,是否通过再审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纠正错误。同时,也督促检察办案人员及时了解监督结果,评估监督质效。如果存在本规则第124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跟进监督。

  • 关于再次监督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监督的规定
    日期:2023-11-16 点击:62次

    关于再次监督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监督的规定,与初次监督相比,跟进监督的责任更重,要求更严,因此跟进监督并非有错必纠,而是要在充分考虑案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基础上,对是否进行跟进监督作出判断。决定跟进监督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 如果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日期:2023-10-14 点击:31次

    如果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
    日期:2023-10-07 点击:62次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作为一种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人民法院裁判的错误:第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第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第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第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上述四种途径也就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

  • 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如何有效询问当事人
    日期:2023-09-27 点击:31次

    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如何有效询问当事人对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审查,必须从规范阅卷入手。通过审查裁判文书、研判申请书和反驳意见、了解相关证据情况,可以为下一步审查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做阅卷笔录的过程就是把复杂案件简单化的过程,把卷帙浩繁的案件浓缩为简单明了的笔录,不仅了解了案情,掌握了裁判的法律适用,还提炼了案件的焦点问题,从而为下一步询问当事人环节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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