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常识与研究,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和法院依职权再审为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但无论立法本意还是案件数量,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疑最主要的再审启动方式。
民事检察监督如何做大做强?针对过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律师代理比例低、参与度不高、当事人对法律援助要求高等问题,《意见》对当事人申请、律师代理和检察机关办理检察监督案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一是是否委托代理律师,遵循自愿原则;二是申请人委托律师代理,应当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并提交人民检察院;三是律师代理申请监督案件,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收取代理费用;四是代理律师认为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正确的,做好释法说理和服判息诉工作;五是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听取代理律师意见,根据需要邀请代理律师参加听证活动,接受代理律师对办案的监督;六是案件办结后,人民检察院视情回访代理律师,听取意见建议。
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对于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变造证据等手段实行虚假诉讼的行为实行监督,符合监督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当事人的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浅析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方法对于法律条文来讲,虽然每一个人看到的文字是一样的,但是不同的人会出现不同的理解。因为,基于专业背景、实践经验以及对事物的理解的深度不一样,会做出不同的解读。遗憾的是,往往,人们以为字面的意思就是法律条文本来要表达的意思。
律师能不能将刑事卷宗复印给被告人?迄今为止,中国刑事法庭尽管给予被告人进行当庭举证、质证的机会,但绝大多数被告人都要么放弃了,要么寄希望于辩护律师。因为他们庭前开没有查阅控方的案卷资料,对控方证据提不出有力度的质证意见。但是,假如他们没有律师帮助,或者律师也提不出有理有据的质证意见。
论我国诉讼证据审查要素及审查方法的调整改革在证据法学中,证据审查是基础,事实认定是目的,但二者不能截然分开,比如审查证据的证明效力就是确定事实认定的可能性。因此,即使是单一证据审查,也可能涉及诉讼证明的要素和标准,如证据是否充分、是否排除合理怀疑等。为保证论题的集中及研究的深入,本文聚焦于单一证据的审查要素,只在必要时论及与事实认定相关的整体性证明问题。
关于法律公正之个人解读现实社会和生活中的某些不公正的发生,恰恰是法不断走向或者说接近公正的过程。据柏拉图的“理念论”,法学是一个永恒的“理念的法的世界”,“法世界”中的法权主体(人格)、法的理念、构架、概念等如法人(法律拟制的人)是为理念世界的存在(意会体-人类之互为主体),但其一旦建构出来就有了生命。法的世界是法的理念的世界是永恒的,是为物自体(彼岸世界),而现实世界的发生不过是对“法世界”的分有 (不完善的分有)。如所谓的法律思维-在规范范围内尽力而为,就在于此(现实的发生要符合“法世界”-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于)。
再审裁判想要启动复查程序的方式有哪些?从《民事诉讼法》、《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和《国家信访工作条例》可以看出,国家一直在这方面试图寻求平衡的方式,但目前的司法现状并不具备完善的条件。因为法律在这个程序方面的缺失,致使每年都会新增大量的涉诉涉法信访案件。法院自查自纠原本出于各种因素就不是很顺畅,在没有程序规定的情况下,更是找到了合理合法的借口,法院的信访工作成了一个形式。尽管信访局一再强调涉诉涉法不属于受理范围,但全国各地的案件依然不停涌入国家信访局。原本法院的诉讼程序,在最后形成了社会问题。
违背指导性案例的判决可被推翻如果法官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其裁判违反指导性案例确立的原则或精神,就可能导致被上级法院推翻。指导性案例是适用法律的模范案例,一个裁判违反了指导性案例,就一定会违反指导性案例所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精神。这个裁判本质上不是因为违背指导性案例被推翻,而是由于其违背指导性案例所适用的法律而被推翻。而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由于没有赋予强制指导的效力,所以对任何案件都没有强制指导作用,当然也就不存在后来的判决违背以后而被推翻的问题。
未穷尽上诉救济的当事人寻求民事再审的规范性分析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未对未穷尽上诉救济的当事人寻求民事再审救济进行限制的情况下,最高法院的司法案例及地方高院在诸多案例中对未上诉的当事人,且二审维持原判的情况下,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是否存在冲突,这样的限制是否具有合理性,是本文第三部分讨论的重点。
判后答疑须知如果您对裁判事项有异议或疑问,可以向法院提出判后答疑,法院会有针对性地向您解释、说明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及裁判文书的文义等问题,消除您的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