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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日期:2023-09-24 来源:| 作者:| 阅读:7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一、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1、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实行监督,符合监督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2、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审判程序违法行为实行监督,符合监督条件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3、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监督,符合监督条件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4、对于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变造证据等手段实行虚假诉讼的行为实行监督,符合监督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当事人的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对受理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经审查不符合监督条件的,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或终结审查决定。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中,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具备和解条件的,可以引导和主持当事人和解。

6、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依法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对庭审活动实行监督,并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审查意见。

7、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仍然符合监督条件的,或者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或处理结果错误的,依照有关规定跟进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

8、对在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发现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9、根据有关规定,支持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农民工、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

二、对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实行监督

1、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而负有监管、维护职责的有关单位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通过督促履行职责、督促起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实行监督。

2、根据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探索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监督。

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1、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可以依法支持起诉。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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