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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同判研究

关于委托贷款纠纷的类案裁判规则

日期:2025-05-0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01、最高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在《关于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理念、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2023年02月06日)

※关于委托贷款合同的性质认定和费率标准

根据金融行业通常的理解,委托贷款包括商业银行依法开展的委托代理业务,以及信托公司依法开展的资金信托业务。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收取约定的服务费用,不承担贷款资金的信用风险,具有为委托人提供“贷款通道”的特点。应当注意的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通道业务的规范,仅指金融机构之间互相借用“通道”的行为,审判实践中将委托贷款“穿透”认定为民间借贷的做法,是对相关监管政策的误读误用。委托贷款是纳入监管的一项金融业务,应当与金融借款合同做相同的处理。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批复要旨】: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件文号:法复[19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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