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设立后,不服高级法院裁判的当事人如何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庭。
当事人不服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起上诉的,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