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再审申诉律师网北京再审申诉律师,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提起申诉、申请抗诉以及提起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具体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等。
当事人对哪些情形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此处的审判程序,不仅指一审、二审等普通审理程序,还包括简易程序、再审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海事诉讼特别程序和破产程序;此处的审判人员,不仅指法官,也包括法官助理、人民陪审员和书记员。
同一案件多人、多次申请监督如何处理?《民诉监督规则》第四十三条仅规定了检察机关审查监督案件期间,其他当事人提出监督申请的情形,应将其列为申请人,对其请求一并审查。其他情形如其他当事人在检察机关办结该案后又提出监督申请的,当事人对检察机关裁判结果申请监督未获支持又提出违法监督的,均未予明确。
检察机关监督启动再审后,当事人不服再审裁判能否再次申请监督?对于检察机关启动再审后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判,检察机关能否再次监督。关于这一点,《民诉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有明确的规定,对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有明显错误的,检察机关可以再次监督。
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须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调解书,经当事人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法院决定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申请监督指南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后维持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就该案再次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类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有两种类型,即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抗诉后指令再审形成重审生效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对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民事判决,性质上属于再审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不应受理。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法定事由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法定事由。对于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诉讼行为,必须具有下列事由之一,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概念及适用条件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为享有法律监督权,抗诉正是人民检察院基于其法律监督权而进行的职权行为。通过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办理民事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