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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防范

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日期:2023-07-29 来源:| 作者:| 阅读:16次 [字体: ] 背景色:        

《立法法》第8条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及个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可撤销的无效行为,将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一、国监察委员会监察全覆盖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

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

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第8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

第12条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14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26条院长、庭长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违法裁判的,院长、庭长、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有关人员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最高法院《执行〈法官法〉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严禁有下列行为:(一)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裁判或者决定;(二)为谋私利或者徇私情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放弃自己的权利。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四、《法官法》

第32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徇私枉法;(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33条法官有本法第32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

法官违法审判必须追责的情形: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官枉法裁判的认定

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案件事实发生在诉讼之前,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及其发生、变更、消灭,必须由审判人员进行认定,认定的依据就是证据。审判人员审查、判断、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认定事实的过程。民事诉讼证据原则明确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因而审判人员违背事实的行为,也是对证据原则的违背。具体包括: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对证据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

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

由于关系到切身利益,当事人及代理人都会尽量提供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法规规定,推荐给审判人员。对当事人举荐的法律,审判人员有鉴别和确定的职责和权利。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法规明确、具体,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审判人员没有充分、法定的理由而予以拒绝,并作出错误裁判的,应当认定为故意违背法律。

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最高法院纪律作风建设的指导意见法发〔2014〕1号

近年来,个别干警徇私枉法,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为此,要以铁的纪律坚决整治,维护公平正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监督责任不力,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法发〔2017〕11号

第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

院庭长应当通过特定类型个案监督、参加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查看案件评查结果、分析改判发回案件、听取辖区法院意见、处理各类信访投诉等方式,及时发现并处理裁判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不统一的问题。

第九、院庭长收到涉及审判人员的投诉举报或者情况反映的,应当按照规定调查核实。对不实举报应当及时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查证属实的依纪依法处理。所涉案件尚未审结执结的,院庭长可以依法督办,并按程序规定调整承办法官、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审判辅助人员;案件已经审结的,按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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