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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监督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

日期:2023-08-15 来源:| 作者:| 阅读:1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根据中央、北京市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制定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四)对全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应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六)负责应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七)负责应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八)受理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九)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开展理论研究并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北京市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三)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四)在党中央、北京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工作。

(十五)其他应当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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