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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监督

宁夏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指南(二)

日期:2023-09-10 来源:| 作者:| 阅读:4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份数)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相关法律文书

(一)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历次审理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在执行活动中作出的裁定书、决定书等;

(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申请监督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再审裁判文书复印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再审受理通知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

四、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应附证据清单(注明名称、页数),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的内容。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出示原件以供核对。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当事人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补齐,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五、其他当事人提出意见

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和监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不提交的不影响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

六、材料提交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向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提交,需要出具相关手续的,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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