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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监督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不服法院生效民事裁判申请监督风险告知书

日期:2023-08-21 来源:| 作者:| 阅读:17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您的申请将由第十检察部负责受理,第六检察部负责审查。申请监督存在风险,为了帮助您了解有关申请监督风险,慎重对待您提出的申请,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我院特将您可能遇到的以下情形予以告知:

一、对申请监督材料审查后,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

(三)对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

(四)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五)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六)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七)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八)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九)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二、抗诉的条件

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四)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三、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条件

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符合除(六)、(十三)项外的抗诉条件,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方式纠正的,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四、其他事项

1.受理是人民检察院办理申请监督案件的一个程序环节,是检察机关开始审查的必要前置程序,并不代表案件必将提请抗诉、提出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2.审查是人民检察院办理监督案件的重要程序。审查后,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提请抗诉、提出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不支持监督申请、终结审查等决定。

3.受理后,人民检察院需先行调取原审人民法院历次审判卷宗,调卷期间依法中止审查,待卷宗调齐后再恢复审查,调卷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4.因案件审查需要,人民检察院在其他法定情形出现时,可以依法中止审查,中止审查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5.拟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根据高检院规定要求,须经专家咨询论证,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提请抗诉,案件办理周期较长。

6.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只是启动再审程序,不必然导致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是否改判,由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决定,当事人在再审审理中应积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不必然导致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是否启动再审程序,由人民法院决定。

7.申请监督不影响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8.申请监督人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理性、清晰表达申诉请求,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

9.申请监督人所提供的申请监督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10.申请监督人需在申请监督材料中注明是否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过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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