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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再审

江西省高院行政案件申请再审指南

日期:2023-08-29 来源:| 作者:| 阅读:11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谁有资格申请行政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二、申请再审的时间

1、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什么情况下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当事人有什么救济途径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五、申请再审是否需要缴费

1、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依照上述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六、行政案件申请再审需要提交的材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要求)

1.再审申请书

2.一审裁判文书

3.二审裁判文书

4.再审裁判文书

5.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

6.营业执照(法人)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8.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9.授权委托书

10.代理人身份证明

11.律师事务所函

12.原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

13.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证据

14.一审起诉状

15.行政机关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证据

16.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据(不作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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