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律师网
 

省检察院监督

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若干意见

日期:2023-08-31 来源:| 作者:| 阅读:5次 [字体: ] 背景色: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现行有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粤高法发〔2008〕33号2008.10.27 发布2008.10.27 实施

省法院各部门、省检察院各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若干意见》已由两院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办公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本意见。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应当通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一)检察院提出的二审抗诉案件和再审的刑事案件;

(二)合议庭拟改判无罪的公诉案件;

(三)审判人员与检察人员对案件的证据、事实存在重大分歧的死刑案件。

二、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可以通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也可建议列席会议:

(一)可能对检察院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有重大变更或定性予以改变,对量刑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二)院长或检察长认为有必要列席的其他案件。

三、检察长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均可带助手出席。

四、法院应当将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讼的会议材料和信息在审判委员会会议召开三日前送达检察院。检察院最迟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一日将是否列席的决定以及列席人员的名单回复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五、在审判委员会委员表决前,检察院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可发表意见,法院应当将该意见记录在案。

列席人员对于案件的实体处理不享有表决权。

六、法院、检察院应由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负责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具体事宜。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