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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监督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出台《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公开审查办法》

日期:2023-09-01 来源:| 作者:| 阅读:11次 [字体: ] 背景色: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办理透明度,提高执法公信力,促进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起草了《甘肃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公开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公开审查办法),并经省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已于2020年6月17日印发各市、州、分院执行。

公开审查办法自2019年7月起开始着手起草,先后两次向全省民事检察部门征求意见,反复调整修改而成。该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在借鉴各兄弟省份制定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公开听证规定的基础上,又充分考虑到公开听证方式单一,运作复杂,成本高,且未必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弊端,本着“依法稳妥处理,最大程度缓解矛盾、减少对抗”的初衷,遵循“繁简适度,便于操作、务求实效”原则,通过对公开听证会程序的精简,拓展出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宣告三类公开审查方式,力求更灵活运用公开审查程序,以较低的司法资源化解更多的民事纠纷,努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公开审查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由总则、公开审查参加人、公开审查准备、公开审查程序、其他规定和附则组成,从提请审批、场所确定、事前准备,以及公开审查活动具体的程序设置、回避申请、缺席处理、中止恢复、终结情形、录音录像等,都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同时,该办法充分考虑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自身特性,对公开审查适用范围、排除适用情形、启动审批程序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避免因随意启动公开审查活动激化甚至引发新矛盾的情形发生。

公开审查办法是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2020年全国民事检察工作要点》关于“建立健全案件公开审查机制,提高监督质效,提升监督公信力”工作思路的贯彻执行,也是民事检察工作与“枫桥经验”进一步深度融合的制度探索。该办法的制定出台,为甘肃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对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申请人缠诉闹访等民事检察监督案件采取公开形式依法审查案件活动提供了制度依据和统一标准,有利于提高民事检察监督质效,提升监督公信力,推动甘肃省民事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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